17雇员死亡与雇主之间的责任划分

——李明书等诉季光明、普文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决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民初字第109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明书、李明军、李明严、李明武、李琴、李小妹
被告:季光明、普文和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2日,被告普文和、季光明签订《建房合同》:被告普文和将位于石林彝
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北大村小寨91号房屋加盖第三、四层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
承包给被告季光明施工,双方约定了质量标准、单价、付款方式等,并约定在施工过程中
造成施工人员及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季光明负责。协议签订后,被告季光明组
织人员施工,并将吊砖工作承包给原告李明书完成。之后李明书邀约杨富敏、李明强(李
明书之弟)具体吊运砖块。2015年12月10日17时左右,李明强在三楼操作吊砖机器过程中
未佩戴安全帽,也未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因发生机械断裂,李明强随着断裂机械从三
楼坠落后死亡。2016年1月20日,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六原告死亡赔偿
金485980元、丧葬费27184元、交通费2199.5元、处理丧葬人员的误工费6256元(54368元
÷365天×6天×7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住宿费等共计582529元。为支持其主张,六原
告向法院提交了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死亡证明书、外出务工证明书、住宿费、餐饮费
发票等证据材料。被告季光明认为,季光明将吊运红砖的工作承包给李明书完成,李明书
安排死者李明强操作吊砖机器,在此过程中由于机器损坏断裂,李明强随同断裂的机械摔
下死亡。李明强是受李明书雇用,原告李明书是死者李明强的雇主,应当由李明书承担赔
偿责任,而且,本次事故因机械断裂造成,属于机械事故,机械设备是李明书提供的,应
当由李明书承担责任;另外,原告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为证实其主
张,被告季光明向法院提交了十三张照片。被告普文和认为,其将房子承包给被告季光明
建盖,在建盖过程中有工人发生事故死亡,与普文和无关,普文和只能做适当补偿。为证
实其主张,被告普文和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建房合同》。在诉讼过程中,六原告陈述李明
书、李明军、李明严、李明武、李琴、李小妹与李明强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其父母李成
忠、王德荣已去世,李明强生前无配偶、子女。另,事故发生后,被告季光明预付了
35000元。
【案件焦点】
1.原、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如何确定
六原告因亲属李明强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被告签订
《建房合同》后,季光明将吊运红砖的工作承包给李明书完成,李明书邀约
其弟弟李明强等具体吊运红砖,季光明与李明书之间就红砖的吊运形成承揽
合同关系,而李明强是在李明书的指挥和控制下进行施工,李明书与李明强
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李明强在吊运红砖过程中从三楼坠落死亡,作为雇主的
李明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季光明在将吊运红砖的工程承包给李明书的
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
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普文和作为房主,其在选择
承包人时,并未核实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没有
尽到选任施工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考虑
当事人各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实际,确定由被告季光明承担40%
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普文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二被告在各自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死者李明强属于农村户口,且
原告举证不足以证实其居住和生活来源于城市,故死亡赔偿金应参照农村居
民标准计算为149120元、丧葬费计算为27184元;根据各方过错程度,精神抚
慰金酌情支持10000元;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
等,酌情支持9000元。以上合计195304元。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六、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季光明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78121.6元
(195304元×40%),扣减已支付的35000元,还应支付43121.6元;
二、由被告普文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19530.4元
(195304元×10%);
三、被告季光明、普文和在其各自赔偿范围内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被告均未上诉,二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赔
偿义务。
【法官后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建房市场非常活跃,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合同类、侵权类
案件。这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其特别之处在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关
系、承揽合同关系、雇佣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及继承法律关系相互交织,法律关系较为复
杂。在农村建房蓬勃发展的今天,正确处理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示范作用。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第一个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在雇员李明强死亡后,作为雇主同时
又是死者李明强继承人的李明书的身份认定问题。
关于李明书的身份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李明书作为死者李明强的雇
主,对李明强应当承担雇主的过错责任,应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明书作
为死者李明强的哥哥,是李明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情况
下,其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共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从继承人与外部的法律关系而言,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
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
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在李明强死亡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李明书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
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从继承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
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
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明书雇用李明强搬运红砖,李明强在从事雇佣工作中坠楼身亡,李
明书对李明强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继承人内部,李明强的其他
继承人可以要求李明书承担过错责任。
综上,李明书虽然是侵权人之一,但同时为雇员李明强的法定继承人,其有权与其他
继承人一同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
解决了李明书在本案中的身份问题后,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就比较清
晰。
本案房主普文和与季光明签订《建房合同》,普文和将房屋加盖第三、四层的工程承
包给季光明,并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施工人员及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由季光明
负责。季光明从房主处承包建房施工工程后,将搬运红砖的工作分解承包给李明书完成,
季光明与李明书之间就红砖的搬运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李明书从季光明处承揽到搬运红砖
工作后,自己提供“小吊”,邀约了李明强等人具体负责完成搬运红砖的工作。在此过程
中,李明强等人遵从李明书的指示和安排进行工作,李明书与李明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
李明强在吊运红砖过程中从三楼坠落死亡,作为雇主的李明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季
光明在将吊运红砖的工程承包给李明书的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合
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普文和作为
房主,其在选择承包人时,并未核实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资质,在施工过程中没
有尽到选任施工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编写人: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杨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