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勇诉黄玉民、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6)兵9001石民初字第547号民
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段勇
被告:黄玉民、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18日,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承包人)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将博乐市望夏小区(一期)天然气庭
院入户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承包方。开工日期:2015年6月10日。竣工日期:
2015年8月10日。”2015年5月,被告黄玉民从案外人岳某龙、母某东处转包了位于博乐市
望夏小区室内外安装天然气管道工程,双方约定,室内外安装合计每户260元。后被告黄
玉民找到了原告,并约定室外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以单包工的形式给了原告,实行计件
制,每户110元。被告黄玉民为原告提供住宿场所(该场所为被告黄玉民自己出钱租
用),并由原告以宿舍内的材料自行搭建床铺。被告黄玉民将室内天然气安装工程以同样
的方式转包给了案外人潘某平,每户为90元。2015年5月27日,原告从案外人杨某处借了
一把手电锯,搭建床铺。中午13时许,原告在用手电锯锯床板过程中,由于太阳光照射到
手电锯表面,强烈的反射光照到原告的眼睛,导致无法看到手电锯锯木床板的进度,不慎
将自己的右腿锯伤。
原告受伤后,于2015年5月27日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医院治疗,2015年6月10
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右小腿水平的多处肌肉和肌腱损伤。原告
住院15天,花费住院费7687.40元,被告黄玉民先行为原告垫付医疗费6500元。
2015年6月10日,原告以外伤至右小腿疼痛伴活动受限2周余为主诉入住石河子市人民
医院治疗,2015年7月6日,原告出院。原告住院26天,花费住院费28082.81元。
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右小腿外伤术后右足畸形,麻木3个月入住浙江省宁波市第六
医院,2016年9月16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右小腿外伤术后,胫后神经断裂、缺损。
原告住院16天,花费住院费12062.39元。
原告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妻子进行护理。
2015年9月23日,原告在浙江省宁波市第六医院治疗,花费治疗费119元。
2015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原告前往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治疗,其间花费门诊治
疗费311.50元。
原告前往上海市、浙江省宁波市医院治疗期间,乘坐飞机花费交通费5230元。
2015年12月30日,原告委托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对其残疾程度、误工期、护理期、营
养期进行评定。2016年1月3日,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作出天宇司鉴(2016)临鉴字第002
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段勇的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300天;护理期120天;
营养期60天。原告花费法医鉴定费3000元。
【案件焦点】
被告黄玉民、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因过错造成他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被告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就博乐市望
夏小区(一期)天然气庭院入户工程与新疆新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承包合同,但该合同与被告黄玉民及原告没有直接的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黄
玉民就博乐市望夏小区天然气管道入户户外工程安装与原告口头达成一致意
见,并约定,每户110元,实行计件制,故被告黄玉民与原告段勇之间形成雇
佣合同关系。原告在被告黄玉民为其提供的住宿场所内自行搭建床铺,在搭
建过程中,由于阳光照射到手电锯表面,形成强烈的反光照射,导致原告无
法看到手电锯锯木床板的进度,而将自己的右腿锯伤,原告自身行为具有重
大过错。考虑到原告自行搭建床铺是为被告黄玉民雇用原告从事天然气管道
入户户外安装工作做前期的准备工作,故原告在搭建床铺过程中受伤与被告
黄玉民雇用原告进行安装天然气管道入户户外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
被告黄玉民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负20%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
对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
1.医疗费。原告先后三次住院花费住院费47832.60元(7687.40元
+28082.81元+12062.39元)、先后花费门诊检查治疗费430.50元(119元
+311.50元),合计48263.10元,是原告受伤后为治疗客观上应当花费的费
用,法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先后三次住院,合计57天(15天
+26天+16天),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法院对原
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确定为6840元(120元/天×57天)。3.营养费。根据法律
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本案中,原告
伤残等级为九级,原告要求营养期60天,并无不妥,法院对原告的营养费确
定为900元(60天×15元/天)。4.误工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
《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第10.8.2
之规定,结合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主张误工期300
天,符合法律规定,参照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5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
告的误工费为误工费40823.01元(49668元/年÷365天×300天)。5.护理费。虽
然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但根据原告住院情
况、恢复状况及年龄,原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客观上确需护理,参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GA/T 1193-2014)第10.8.2之规定,结合新疆天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
原告主张护理期120天适当,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为16329.21元
(49668元/年÷365天×120天)。6.残疾赔偿金。原告构成九级伤残,故参照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为
110232元(27558元/年×20年×20%)。7.交通费。根据原告三次住院及治疗的
情况,其在住院治疗期间确需花费一定的交通费用,根据原告的伤情,结合
其住院治疗的时间及与医疗机构的距离远近,原告主张交通费,法院酌定为
4000元为宜。8.鉴定费。原告为评定自己的伤残等级等,客观上必须花费一定
的费用,对原告花费的鉴定费3000元,法院予以认定。以上第1项至第8项,
合计230387.41元(医疗费48263.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840元+营养费900元
+误工费40823.01元+护理费16329.21元+残疾赔偿金110232元+交通费4000元
+鉴定费3000元),被告黄玉民赔偿原告46077.48元(230387.41元×20%),
扣除被告黄玉民已经先行支付的6500元,被告黄玉民应当赔偿原告39577.48
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受伤构成九级伤残,给原告精神上造成很大的
伤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具体数额
应根据原告的伤情、受伤害程度及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本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法院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
2000元,该精神损害抚慰金由被告黄玉民赔偿给原告。
【法官后语】
雇员受害赔偿案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一种,这里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
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因提供
劳务者受害而遭受的损失。这里的“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
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甘肃省安装建筑集团公司是否属于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如前所述,甘肃省安装建筑集
团公司作为本案的赔偿义务人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甘肃省安装建筑集团公司对原告段勇
的损害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原告并没有举出相关证
据证明甘肃省安装建筑集团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且被告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并没有直接将该燃气工程的安装直接分包给被告黄玉民,而是通
过层层分包的方式,由案外人分包给了黄玉民,而被告黄玉民又雇用原告从事燃气安装工
作,被告甘肃省安装建筑集团公司的分包行为与原告受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
甘肃省安装建设集团公司并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
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
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从已查明的客观事实来
看,被告黄玉民与原告段勇之间形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被告黄玉民
为其提供的住宿场所内自行搭建床铺的过程中,由于阳光照射到手电锯表面,形成强烈的
反光照射,导致原告无法看到手电锯锯木床板的进度,不慎将自己的右腿锯伤,因此,对
于原告因此受伤,原告自身的行为应具有重大过错。因原告自行搭建床铺系为被告黄玉民
雇用原告从事天然气管道入户户外安装工作做前期的准备工作,故原告在搭建床铺过程中
受伤与被告黄玉民雇用原告进行安装天然气管道入户户外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被
告黄玉民应当对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杜世成
15雇员受害赔偿义务人之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3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