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高勤诉北雁明翔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字第447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公司)、高
勤
被告:北雁明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翔公司)、郭音、周凯
【基本案情】
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系阿不思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
司)的股东。2015年6月26日,原告华铭公司、高勤与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及目标
公司签订《增资入股协议》,约定原告华铭公司、高勤向目标公司分别增资350万元及150
万元,并分别获得目标公司7%和3%的股权。为保证原告华铭公司、高勤增资目的得以实
现,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即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在协议中向原告华铭公司、高勤作出
承诺,目标公司2015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000万元左右,税后净利润250万元左右;2016年
度实现营业收入6000万元左右,税后净利润1500万元左右;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亿元
左右,税后净利润2500万元左右,并约定如目标公司未实现上述营业收入之承诺,则被告
明翔公司、郭音、周凯以增资价格作为回购价格,回购原告华铭公司、高勤增资取得的股
权,且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应赔偿原告华铭公司、高勤全部损失。
之后,原告华铭公司、高勤于2015年8月6日分别支付增资款,并登记成了目标公司的
股东。上述投资行为完成后,因目标公司未实现上述承诺的营业收入,2016年3月至4月,
原告华铭公司、高勤分别向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及目标公司发函,要求被告明翔公
司、郭音、周凯回购股权、并赔偿原告华铭公司、高勤损失。
后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华铭公司、高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
凯回购原告华铭公司、高勤增资获得的股权,并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付
回购款350万元和150万元;赔偿以上述增资款金额为本金,自增资款支付日即2015年8月6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增资款利息;按被告明
翔公司、郭音、周凯承诺的目标公司2015—2017年营业收入及原告华铭公司、高勤的持股
比例为标准,分别赔偿原告华铭公司、高勤预期利润损失297.50万元和127.50万元。
【案件焦点】
原告华铭公司、高勤主张的增资款利息损失及预期分配利润损失是否可
予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华铭公司、高勤与被告明翔
公司、郭音、周凯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因双方对支付股权回购款、办理股
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事项并无分歧,法院对原告华铭公司、高勤的该部分诉请
予以支持。
审理中,法院将原告华铭公司、高勤的诉请损失可分为两部分,即以回
购义务产生为节点,一部分为投资过程中的增资款利息损失及预期分配利润
损失,另一部分为投资结束及回购义务形成后,未支付回购款的资金占用利
息损失。
对于第一部分的损失,法院认为,因本案系风险投资,原告华铭公司、
高勤的投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风险,而目标公司能否盈利,就是原告华铭公
司、高勤的投资风险。因《增资入股协议》已经对上述风险作出了安排,即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上述经营收入时,原告华铭公司、高勤有权要求被告明
翔公司、郭音、周凯以约定价格回购涉案股权,故不应再将该部分风险作为
损失而要求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赔偿。对于第二部分损失,当时回购
条款的适用条件已然成就,但被告明翔公司、郭音、周凯未按时支付回购
款,因此产生了原告华铭公司、高勤资金占用损失,故应予赔偿。
【法官后语】
风险投资中,对赌协议的设立已经成为新常态。在该投资模式中,若目标公司为实现
相关营业收入、产品研发、公司上市等承诺时,则公司原股东应承担回购股权、赔偿损失
等责任。该条款本身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大多情况下应当承认其效力。但是,商业投资固
有其风险,投资者向公司进行投资,系期望公司获得高额收入后,其即可获得相应投资回
报。但市场经营存在风险及不确定性,公司未能实现相应收入时,投资方也应当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而商业风险和损失并不是等同概念,投资者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应当用于
目标公司的经营,基于前述市场及经营风险,公司盈亏均属正常,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
理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原告华铭公司、高勤主张投资期间的投资款利息,形式上虽为资金占用费,但该费用
实质系原告华铭公司、高勤此次投资所产生的机会成本,亦即投资风险,而非损失;公司
是否盈利及是否分配利润也需受到市场情况、公司治理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故本案预期
分配利润损失的诉请也混淆了商业风险和损失的概念。故在双方未对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
予以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基于股权投资的风险本质,上述损失均不应予以支持。仅有在回
购义务产生后,因回购义务方怠于履行回购义务时,所产生的资金占用成本才实际成了投
资方的损失,对此类损失,回购义务方应当予以赔偿。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曹克睿 陆申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