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的证据效力问题

——周桂芝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2民终字第630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周桂芝
被告(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张春雷、张广孝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7时10分许,张春雷驾驶牌号冀B1××××号车与周桂芝驾驶电动车发生碰
撞,造成周桂芝受伤及双方车损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张春雷承担事故全部
责任,周桂芝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周桂芝被送往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住院治疗
97天,诊断伤情为右锁骨粉碎性骨折、右侧动眼神经损伤等,冀B1××××号车在事故发生
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周桂芝在本案起诉前单方委托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进行鉴定,该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第三部分“检验过程”记载对周桂芝进行法医临床
学查体及阅片记录等。第四部分“分析说明”记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评定规范》)之第4.10.10.i条、第4.10.10.f条及附
则5.2条规定,周桂芝右肩关节活动障碍的伤残程度属十级、周桂芝右侧动眼神经损伤的
伤残程度属十级,并以此作出鉴定意见:一、周桂芝的伤残程度属九级,累计伤残赔偿指
数20%;二、周桂芝误工期限可考虑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止、周桂芝护理期限可
考虑为97日、周桂芝营养期限可考虑为97日。周桂芝为此支付鉴定费4500元。本案庭审过
程中,三被告均认为该鉴定意见书为周桂芝单方自行委托,对其不予认可。本院向原告释
明是否重新鉴定,原告坚持按照该鉴定意见书主张相关经济损失权利。
【案件焦点】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证据效力如何审查认
定。
【法院裁判要旨】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认
定。现被告庭审中提出对周桂芝单方委托作出鉴定意见书的异议。经审查,该鉴定意见书
引用《伤残评定规范》的条款与实际鉴定检验过程不符,多处伤残综合计算方法亦不符合
规范要求,故对伤残等级鉴定部分不予认可。此外,该鉴定意见书记载周桂芝误工期限、
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天数用了“可考虑为”一词,并不具备明确性,不予采信。周桂芝据
该鉴定意见书主张的相关经济损失在该案中不予支持,周桂芝可另行主张权利。本次诉讼
本院只针对周桂芝实际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予以认定。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周桂芝医疗费、交通费共计10400元。
二、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周桂芝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52154
元。
三、驳回周桂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周桂芝、保险公司分别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桂芝自行
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用词模糊,在计算多个伤残等级及伤残系数中没有依据,保险公司
上诉主张垫付医疗费事宜可待周桂芝二次手术后一并解决。故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
持。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交通事故审判实务中经常遇到伤者本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赔偿义
务人不认可的情形,对此如何把握?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
定》采用举证责任分配解决。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鉴定
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突出其证据属性。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上述条文规定基础上,新增规定法官依法全面客观审核证
据,公开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理由和结果。通过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不断修改完善,明确了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对专门问题的事实判断,是查明事实的证据,强化了审判人员对鉴定
意见书主动审查力度。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对原告自行委托作出鉴定意见的异议,审判人员结合异
议理由和《伤残评定规范》规定,对鉴定意见书进行比对、审查,最终查明该鉴定意见书
下列部分存在明显的问题:第一,伤残等级鉴定意见部分。鉴定过程、伤残等级鉴定意见
以及多处伤残综合计算方法均存在明显严重的缺陷。第二,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鉴定
天数用词模糊。鉴于该鉴定意见书对本案事实判断出现错误,如果予以采信将导致案件审
理结果错误,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并驳回了原告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主张护理
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编写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