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2016)赣0430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春桃
被告:杨林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新建
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16时13分许,被告杨林兵驾驶赣MV××××号小型轿车,免费搭乘原告周
春桃,沿彭湖高速公路由湖口往彭泽县方向行驶,行至彭湖高速36km+786m处时,车辆
撞上公路护栏,造成原告周春桃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
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五大队处理认定,被告杨林兵负事故全部责任。原
告受伤后被送往彭泽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天后于2016年4月3日转至东至县中医院治
疗,住院35天于2016年5月8日出院,共计用去医疗费27622.5元,被告杨林兵支付了所有
医疗费,并另支付了4月1日至4月30日的全部护理费3200元,另被告杨林兵生意合伙人孔
德武代为给付5000元。2016年8月3日安徽秋江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等进
行了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春桃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损伤后误工期应设至伤
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限应设60天,营养期限应设60天为宜。鉴定费用2000元。本案审理
过程中,被告杨林兵对此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本院据此依法委托了江西九江司法鉴
定中心对此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周春桃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误
工时间评定为12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60日,营养时间评定为60日。被告杨林兵支付此次
鉴定费用。
被告杨林兵对于事故的发生及原告受轻微伤均无异议,但是原告乘坐被告车属于好意
同乘,且被告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被告杨林兵认为法院应当适当减轻原告的赔偿责任。
且被告杨林兵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计算标准过高,对其伤残有异议,对于被告垫付的费用
要求一并处理。
此外,被告杨林兵为赣MV××××号车于2016年1月15在被告大地财保新建支公司投保了
为期一年的保险限额为4座×10000元/座的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
【案件焦点】
好意同乘是否能够作为被告杨林兵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
【法院裁判要旨】
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杨林兵免费搭乘原告周春桃发生交通
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被告系免费搭乘,与一般有偿搭乘有
一定的区别,为弘扬助人为乐社会风尚,因此应减轻被告杨林兵的赔偿责任,故杨林兵对
原告的损害结果酌情减轻为80%。因杨林兵为赣MV××××号车在被告大地财保新建支公司
投保了每座为10000元的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
责任。因重新鉴定结论与第一次鉴定结论基本相同,故重新鉴定费由被告杨林兵承担。
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伤后损失认定为:1.医疗费27622.5元;2.营养费
132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925天;4.护理费65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7.误工费
10800元;8.交通费1000元;9.鉴定费2000元,共计74445.5元。由被告大地财保新建支公
司在乘客车上人员责任险内承担10000元,由被告杨林兵承担49556.4元,因其已支付了
35822.5元,故实际还应支付13733.9元。江西省九江市澎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地财保新建支公司赔付原告损失10000元,被告杨林兵赔偿原告损失13733.9
元。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好意同乘的理解。好意同乘是指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无偿搭
乘机动车的行为。可见好意同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机动车驾驶人并非以运营为目
的;第二,必须是无偿的;第三,必须经过驾驶人的同意。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
高,拥有私家车的人越来越多,这些都造成了好意同乘侵权案件的增多。而面对此类案
件,应当如何处理,法官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1.法是具有指引功能的。法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
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好意同乘本是一种助人
为乐的情谊行为,如果好意同乘的驾驶人不能得到适当的减轻或者免除责任,那么此时法
律对人们的指引就是放弃助人为乐。法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人们都放弃助人为乐,
形成一种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对于和谐社会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2.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序良俗。所谓公序就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必需的一般秩
序;良俗,是指善良的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好意同乘
的驾驶者不以运营为目的,并且没有收取报酬,本就是出于善意的行为,如果要求驾驶者
严格地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公序良俗也将受到挑战,社会道德
也将受到质疑。
可见,对于本案中杨林兵的好意同乘行为是民法公序良俗的表现。本案法官认为应当
减轻被告杨林兵20%的民事责任,符合法律和事实,是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的表现。
编写人: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人民法院 彭楚云
29好意同乘是否能作为免除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抗辩理由——周春桃诉杨林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