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2民终250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江阴市华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科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港支行(以下简称江阴农商行申港支行)
第三人(被上诉人):江阴市东宁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公司)、潘夫林、何亚萍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江阴农商行申港支行申请法院对东宁公司的地上物进行查封并准备强制执行。华科公司获知后于2016年5月3日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停止执行东宁公司厂区内的七间四层面积约
1500平方米的办公楼并解除查封。后被法院裁定驳回。华科公司对该裁定书不服,认为法院应当停止执行,理由如下:1.东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夫林分别于2014年7月3日、2015年10月10日等多次承诺,只要东宁公司帮其偿还江阴农商行申港支行的贷款,该办公楼就归华科公司所有。2015年11月24日,华科公司代东宁公司清偿了1059120.94元债务,那么根据华科公司与东宁公司的协议及承诺,华科公司已经合法占有该办公楼,且于同年12月8日完成了实际交付,华科公司至今依约合法占有并使用,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违背了华科公司实际占有该办公楼的事实;
2.东宁公司抵押给江阴农商行申港支行的财产中并不包括该办公楼。【案件焦点】
华科公司对案涉执行标的是否享有阻却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科公司请求停止执行的标的是东宁公司厂区范围内七间四层面积约1500平方米的办公楼,华科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协议和承诺合法占有该办公楼,因此,其对该执行标的享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经审查发现,该办公楼至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规划审批手续,华科公司占有该办公楼的行为亦无法改变房屋的属性。故本案的处理必然涉及诉争办公楼是否符合规划和经合法批建,即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依照相关规定,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当驳回起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作
出如下裁定:
驳回华科公司的起诉。
华科公司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利为由提起执行异
议之诉,经审查发现该执行标的是违法建筑的,人民法院对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东宁公司厂区范围内七间四层面积约1500平方米的办公楼属于无证建筑物,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法官后语】
违法建筑是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一类问题,其中涉及与行政管理的相互交叉。通常来说,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按照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
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城乡规划法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的行政职责。违法建筑是法律明确禁止的,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也就不存在所有权的问题,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应当避免通过审理对建筑物、构筑物等是否系违法建筑进行认定,也不应当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因此,当事人对违法建筑主张民事权利的,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
本案中,华科公司与东宁公司签订协议,东宁公司将案涉建筑物抵顶给华科公司,华科公司占有使用了案涉建筑物,但经过核查,案涉建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就是所谓的“违法建筑”。华科公司认为其是通过帮助东宁公司偿还贷款而取得案涉建筑物的民事权利,主张阻却江阴农商行申港支行申请的执行。而法院在对华科公司是否对该建筑物享有民事权利进行判断时,势必会涉及对该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认定,而违法建筑的认定不属于司法权的行使范畴,因此对于该类案件,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类似案件的正确处理途径应当是先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案涉建筑物进行处理,如果采取改正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如果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应当由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如案涉建筑物被依法强制拆除,华科公司对案涉建筑物主张民事权利也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浦峥廖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