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诉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 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2017) 苏0509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 书
2.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四季 沐歌公司)
被告: 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苏州四季沐歌管 业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成立于2000年, 经营范围包括太阳能热水器 及配件等,分别于2001年、 2003年、 2005年经核准注册是第1674232 号、第1922623号和第3641854号“四季沐歌”文字商标及图文组合商
标。 2008年, “四季沐歌”及图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 经营范围包括塑料管 材、管件、五金配件销售等, 注册域名为“www. sjmggy. com”, 登录
该网站, 可见页面上方显示有“苏州四季沐歌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其中“四季沐歌”四个汉字字体明显大于其他文字, 网站上包括有企业 简介、产品概况等内容。北京四季沐歌公司认为苏州四季沐歌公司在企 业名称中使用“四季沐歌”文字, 在域名中使用“四季沐歌”汉语拼音 首写字母“ sjmg” , 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故提起诉 讼, 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100万元。
【案件焦点】
商标、企业名称和域名在发生冲突时, 应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 理。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 苏州四季沐歌管 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 在“四季沐歌”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 况下, 仍将“四季沐歌”这个臆造词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 其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季沐歌”品牌声誉的故意, 客观上也容易使 相关公众误以为原、被告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进而对二者提供 的商品产生混淆, 该行为不仅损害原告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正常市场竞 争利益, 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应认定为不正 当竞争。第二, 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使用的“ www. sjmggy. com”域名注册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其中, “ sjmg”是“四季沐 歌”注册商标的汉语拼音首字母, 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使用上述域名 进行产品宣传, 并在网络宣传中突出使用“四季沐歌”四个汉字, 容易 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攀附的故意, 其行为侵害北 京四季沐歌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四季沐
歌”字号, 至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二、立即停止使用“ www. sjmggy. com”域名;
三、赔偿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5万元。
宣判后,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解决商业标识权利冲突问题, 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 诚实信用原 则。该原则是所有涉及民事权利保护的法律的基本原则, 我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此也作出明确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 应当遵循自 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追求自 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本案中,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 在“四季沐歌”注册商标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 将“四季沐 歌”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 将“四季沐歌”的汉语拼音首写字 母“ sjmg”注册为域名, 主观上明显具有攀附“四季沐歌”商标知名 度的故意, 损害了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合法权益, 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 保护在先原则。指在商业标识冲突时, 首先保护的或者应当 受保护的是在先合法取得商业标识权利的人的商业标识权利。本案中, 北京四季沐歌公司早在2001年、 2003年、 2005年就获准注册了案涉商 标, 而苏州四季沐歌管业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12日, 域名注册时间 为2012年12月27日。显然, 北京四季沐歌公司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在先, 可首先获得保护。
第三, 知名度原则。并非任何在先商业标识都可以获得保护, 只有 实际具有识别营业主体或商品来源, 且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 商业标识, 才能在商业标识冲突中获得保护。例如, 在后使用的企业名 称知名度远远高于在先注册的商标, 且在后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善意, 此 时如果仍按保护在先原则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权人, 显然有违公平与诚实
信用原则, 不利于保护竞争的优胜者。如何确定知名度, 可参考《反不 正当竞争法》对于“知名商品”的认定方法, 从商业标识的使用时间、 区域, 商品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方面作出综合判断。
本案中, 北京四季沐歌公司的“四季沐歌”注册商标经过多年使用 及宣传, 在2008年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该标识已与原告的商 品建立起稳定联系,应获得法律保护。
编写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李建波 游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