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公房承租权的继承更名应尊重原承租人的处分权

——许俊斌诉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公房管理行政决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2行终11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公房管理行政决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许俊斌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 理局
【基本案情】
张家辉系厦门市湖里区江浦南里58号502室直管公房原承租人。
1999年8月26日,张丽雪以父女关系为由,通过更名换户取得原由张家辉 承租的案涉直管公房承租资格。2006年1月28日,张家辉死亡。2006年2 月17日,张丽雪与厦门市湖里房屋管理所(现被并入厦门市房屋管理中
心)就案涉直管公房签订厦国土房住字第湖000080号住宅租赁合同,租赁 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另查明,1996年3月8日,厦门市 公安局禾山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张家辉、张丽雪两人确系父女关系。
后厦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及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分别于2006年6 月23日、2007年3月12日联合出具更正说明:1995年11月15日张丽雪办理 户口迁入张家辉户内,两人一直表明系父女关系但未能提供父女关系证 明,现更正说明1995年11月15日签发的张丽雪户口本中,张丽雪“与户主 关系”一栏不应登记为“女儿”,而应登记为“其他亲属” 。还查明,张 家辉之子张新民向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提供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于
2016年2月20日作出的正泰司鉴〔2016〕文鉴字第024号《文书司法鉴定 意见书》。该鉴定意见显示,案涉《住户更名换户申请表》中申请理由 栏签盖处的“张家辉”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张家辉书写的样本字迹为不同 人书写字迹。再查明,2016年7月8日,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作出《关于取 消张丽雪直管公房承担资格的告知函》,函告张丽雪之子许俊斌:厦门市 湖里区江浦南里58号502室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张家辉(已故);1999年8 月26日,张丽雪(已故)通过更名换户取得上述公房的承租资格;现张家辉 之子张新民提供证据证明张丽雪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上述公房的承租资 格;经调查核实后,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取消张丽雪的承租资格,并收回案涉直管公 房。许俊斌不服,于2016年7月14日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 行政复议。2016年9月6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厦国土房 行复〔2016〕6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作出的《关于 取消张丽雪直管公房承租资格的告知函》,并于2016年9月8日送达许俊 斌。许俊斌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二审补充查明,张家辉系厦门市湖里区江浦南里58号502室直管公房 原承租人。1985年张家辉经人民法院复查改判无罪后,由张丽雪承担主 要赡养义务,与张家辉以父女名义一起共同生活。1999年8月26日,张丽 雪提交一份加盖有张家辉私章和签名的《住户更名换户申请表》,要求 将厦门市湖里区江浦南里58号502室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由张家辉更名为 张丽雪,当时的房屋主管部门领导签名同意办理更名手续,但并未与张丽 雪签订住房租赁合同。2006年1月28日,张家辉死亡。2006年2月17日,张
丽雪与厦门市湖里房屋管理所就厦门市湖里区江浦南里58号502室直管 公房签订厦国土房住字第湖000080号《住宅租赁合同》。
【案件焦点】
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于2016年7月8日取消张丽雪直管公房承租资格 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直管公房租赁系一项带有 社会福利的住房保障政策,旨在解决无房户或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
题。原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的办事程序》第一条“更名换 户程序”第(二)项中规定,承租人要求更改同住直系亲属为承租人,必须 由承租人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湖里房屋管理所《申请更名换户须知》第 二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直管公房更名换户的范围仅限于原承租人的直系 亲属。案涉《住户更名换户申请表》载明张丽雪与原承租人张家辉为父 女关系,且张家辉无其他子女。许俊斌为证明张家辉与张丽雪构成事实 收养关系,提供了《报告证明》《厦门市江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书》
《情况说明》《证明》《户籍证明》。登记公民身份户籍信息系公安机 关的法定职权,自然人陈述或是村委会有关收养关系的证明,与公安机关 出具证明不符的,应当以公安机关证明为准。许俊斌至今未申请撤销厦 门市公安局禾山派出所及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对张丽雪与原承租人 张家辉亲属关系的更正证明,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据此认定《住户更名 换户申请表》上张丽雪与原承租人张家辉父女关系记载存在不实,并无 不妥。本案中,各方对于张新民系张家辉之子并无异议,上述申请表所载 的张家辉无其他子女的内容亦与事实不符。再者,该申请表申请理由栏 签盖处的“张家辉”签名字迹亦非张家辉本人签署。可见,张丽雪并非 与原承租人张家辉同住的直系亲属,案涉更名换户申请表存在虚假内容, 且该申请亦非原承租人张家辉亲自签字确认,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据此
作出取消张丽雪直管公房承租资格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厦门市国土 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复议程序 合法有效。综上,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作出的取消张丽雪直管公房承租 资格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厦门市国土 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许俊斌的诉讼请求于 法无据,不予支持。
许俊斌提起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无 争议的事实是张家辉晚年由张丽雪尽主要赡养义务,双方长期以父女相 称共同生活。张丽雪系案涉公房的共同使用人,亦系张家辉唯一同住家 庭成员,其在张家辉去世后作为承租人承租案涉公房,原湖里房屋管理所 据此与张丽雪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符合《房屋管理的办事程序》第 一条“更名换户程序”第(一)项“原承租人死亡,由原承租人的同住家 庭成员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变更”的规定,并无不当。《住户更名换户申 请表》申请理由栏签盖处的“张家辉”签名字迹虽非张家辉本人签署, 但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当庭确认张家辉本人是同意更名给张丽雪的。厦 门市房屋管理中心以《住户更名换户申请表》申请理由栏签盖处的“张 家辉”签名字迹非张家辉本人签署,即认为更名非张家辉本人真实意思 表示,该认定事实有误,以此为由作出的《关于取消张丽雪直管公房承租 资格的告知函》不当,应予撤销。
需要指出的是,公房承租权系一项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住房保障政 策,应尊重公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房承租权的处分。案涉 房屋原承租人张家辉生前通过《报告证明》《遗嘱》等亲笔书写明确表 示,因晚年与张丽雪同住,并主要依靠张丽雪赡养照顾,愿意将承租的案 涉公房交由张丽雪继续承租,并不违反厦门市公房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 行政权和司法权均应尊重张家辉的意思表示。二审法院遂判决: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行初278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国土房行复〔2016〕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撤销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2016年7月8日《关于取消张丽雪直管 公房承租资格的告知函》。
【法官后语】
公房承租系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留存的一项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住房 保障政策,在承租权人死亡时,其同住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家属可以成为承 租人,继续享有公房承租合同项下的权利。在民事诉讼中一般认为,公房 承租权不仅仅是债权关系,更重要的是一种物权关系,具有福利性质,是 可继承、可补偿分割的,公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有房屋占 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性质上更接近所有权的用益物权,越 来越趋向于“私有化”,公房虽然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但是福利性的公房承租是可以继承的,应尊重公房承租人在法律允许的 范围内对公房承租权的处分。行政诉讼亦应借鉴民事诉讼中关于公房承 租权性质的认定。
本案无争议的事实是张家辉晚年由张丽雪尽主要赡养义务,双方长 期以父女相称共同生活。张丽雪系案涉公房的共同使用人,亦系张家辉 唯一同住家庭成员,其在张家辉去世后作为承租人承租案涉公房,原湖里 房屋管理所据此与张丽雪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符合《房屋管理的办 事程序》第一条“更名换户程序”第(一)项“原承租人死亡,由原承租 人的同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可以申请变更”的规定,并无不当。《住户 更名换户申请表》申请理由栏签盖处的“张家辉”签名字迹虽非张家辉 本人签署,但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当庭确认张家辉本人当时在更名换户 申请时与张丽雪一同到厦门市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变更,且其本人是同意 更名给张丽雪。至于案外人张新民主张其系张家辉亲生子,但经过庭审 调查,其因父亲被判刑,父母离异后并未与张家辉生活在一起,并未赡养
张家辉,且张家辉生前通过《报告证明》《遗嘱》等亲笔书写明确表示, 因晚年与张丽雪同住,并主要依靠张丽雪赡养照顾,愿意将承租的案涉公 房交由张丽雪继续承租,其子无权干涉,张家辉的该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 关公房管理的政策法规规定,行政权和司法权均应对张家辉的该意思表 示予以尊重。这样的判决有利于维护公房承租关系的稳定,进而便于公 房管理。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雪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