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第三方认证机构对其认证的企业是否持续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跟踪监督的职责

——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诉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行 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9行终13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质监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北京中大华远认证中心(以下简称华远认证中心) 被告(被上诉人):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基本案情】
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盐城黄海公司颁发了证书号
为ANAB13Q20316R2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6
年6月8日,认证注册范围包括A01-1、A02-2氨基烘干清漆,A16-51各色氨 基烘干锤纹漆等。2016年4月,被告在对盐城黄海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盐 城黄海公司持有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为XK13-020-
00718),有效期至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于2016年4月15日对原告涉嫌未 对盐城黄海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实施有效监督,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正式立
案调查。被告先后向原告发出亭市监询通字(2016)第0415-1、0426-1、 0506-1号《询问通知书》及亭市监限提字(2016)第0426-1、0506-1号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2016)第Z01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被告于2016年8月1日作出亭市监案(2016)第Z014号《行政处罚决定
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原告于2013年6月9日向盐城黄海公司颁发了 证书号为ANAB13Q20316R2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有效期至 2016年6月8日。盐城黄海公司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2月29日到期失效
后,仍然持有上述《认证证书》并生产认证注册范围的产品。原告未对 盐城黄海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的合法性实施有效监督,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 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原告于2014年6月22日、2015年6月7日对盐城黄海公司实施了两次 监督审核,于2016年4月18日、2016年4月22日对颁发给盐城黄海公司的 证书号为ANAB13Q20316R2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采取暂停使
用、撤销证书的措施。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于2016年8月29日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被认证企业不配合导致认证机构未有效履行跟踪监督职责的,市场 监督管理机关可否对认证机构给予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 认可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国 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认证活动实施监 督管理的法定职责。《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5.1条规定,认证机构 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有效跟踪,监督获 证组织持续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本案中,涉案盐城黄海 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2月29日到期,到期后,被告对黄海公司作出 的《认证证书》仍持续有效,原告未进行有效跟踪,监督盐城黄海公司是 否持续符合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要求。原告辩称其对盐城黄海公司的监 督审核时间间隔没有超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5.2.1条规定的 12个月,且根据原告与盐城黄海公司签订的协议,应由盐城黄海公司告知 原告认证状态发生变化的说法,本院不予认可。因此,被告盐城市亭湖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原告华远认证中心违法行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 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苏0903行初362号 行政判决:
驳回原告华远认证中心的诉讼请求。
华远认证中心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 意见,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随之而来的就是企业之 间竞争格局的形成,而企业竞争最重要、最根本的就是质量问题的竞
争。ISO9000族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也就顺利地走向了企业的管理舞台, 并使得消费者对其产生了信赖利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5.1 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对持有其颁发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进行 有效跟踪,监督获证组织持续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符合认证要求。本案 中,盐城黄海公司的生产许可证于2015年12月29日到期,到期后,华远认 证中心未进行有效跟踪,以致其发给盐城黄海公司的《认证证书》仍在
持续有效。盐城黄海公司仍使用华远认证中心的认证证书参与社会竞
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及消费者的利益,华远认证中心在认证的同时应对 其他竞争者及消费者负责,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