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瑶医因非法行医而产生的冲突与出路

——庞福万诉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秀瑶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13行终68号行政判决 书
2.案由:卫生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庞福万
被告(被上诉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金秀 县卫计局)、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秀县政府)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10日至29日,原告庞福万将一些常用草药从金秀县长垌 乡六架屯搬到该县长垌乡长垌街经营。2016年12月27日,被告金秀县卫
计局接到社会举报,便立案对庞福万的行为进行调查。2017年3月24日, 金秀县卫计局经调查认定庞福万的行为是非医师行医,并以金卫医
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庞福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5464万元, 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庞福万不服,依法向被告金秀县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金秀县政府经复议于2017年7月15日以金政复决字(2017)3号行 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金秀县卫计局金卫医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庞福万仍不服,于2017年8月3日向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撤销金秀县卫计局金卫医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金秀县 政府金政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件焦点】
庞福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庞福万 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 金秀县卫计局认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遂依法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庞福万认为其行为是 出卖草药,并非非法行医,其根据患者提供的医院诊断意见和检查报告来 确定患者服用草药的种类和剂量,决定权在原告,并非患者,故庞福万认 为其不是非法行医,理由不充分,不予认定。金秀县卫计局对庞福万的行 为认定为非法行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对庞福万进行 处罚并无不当。庞福万起诉要求撤销金秀县卫计局金卫医罚〔201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金秀县政府金政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遂判决:
驳回原告庞福万的诉讼请求。
庞福万上诉称:第一,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原审法院认定“庞 福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属于非医师行医的违法 行为”是错误的。庞福万从部队退伍返回原籍承传祖业从事瑶族民间采 集瑶草药,卖瑶草药营生已有40余年,1996年6月1日,金秀县卫生局给庞 福万颁发金秀县社会医生行医执照,凭此证照庞福万一直从事民间行医 活动,该证照没有强制性年审,金秀县卫计局至今亦未有行文收回或注销 该社会医生行医执照,该证未被注销前应视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 件,持该证卖瑶草药给病患者用于治病合法。第二,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 不足。原审法院对庞福万在原审提供的客观、真实及关联的证据一概予 以否定,显失公平。第三,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错
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庞福万持有金秀县社会医生行医执照,民间社会 医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调整的对象范畴。第四,金秀县 卫计局对庞福万作为民间社会医生专营瑶草药具有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认定,执法不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金秀县人民法院(2017)桂 1324行初7号行政判决;撤销金秀县卫计局金卫医罚〔2017〕1号行政处 罚决定书;撤销金秀县政府金政复决字〔2017〕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秀县卫计局、金秀县政府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
律、法规正确,金秀县卫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金秀县政府作出的 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疗活动事关广 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从事医疗活动应具备良好的医疗执业水平,并 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庞福万虽然持有1996年6月1日金秀县卫生局颁发的 金秀县社会医生行医执照,但是该社会医生行医执照在199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实施后就已经失效,庞福万在未取得医 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注册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金秀县卫计局在
接到群众举报后按规定及时立案,在查明事实后、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前, 就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申辩、听证等权利对庞福万进行了告知,在庞福万不提出相关陈述、申 辩、听证的情况下,金秀县卫计局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行 政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金秀县政府经复议后予以维持正确,复议 程序合法。庞福万的上诉意见未能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 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二审法院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庞福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行医,是否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本案二 审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庞福万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不应当进行行政处 罚。理由是:1.庞福万承传祖业从事瑶族民间采集、经营瑶草药营生至 今已有40余年。1996年6月1日,金秀县卫生局给庞福万颁发金秀县社会 医生行医执照,至今未行文收回或注销该社会医生行医执照,该证未被注 销前应视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件,持该证行医合法。庞福万的中 草药经检验合格无毒,庞福万在行医过程中基本都能够治愈患者,没有发 生医疗事故或者患者到卫生管理部门投诉的情况,庞福万行医的行为是 合法的,不应当进行行政处罚。2.从国家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保护和 传承好中医药宝库、保护好少数民族地区瑶医瑶药、改革传统医学师承 和确有专长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角度出发,都不 应该对庞福万进行行政处罚。3.金秀县卫计局认定庞福万非法行医的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进行处罚不当;金秀县政府对金秀县卫计局错误的行 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 不当,判决错误,均依法应予撤销。
第二种意见认为,199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 法》规定,从事医疗活动应具备良好的医疗执业水平,并依法取得医师资 格证书、医生执业注册证书;庞福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生执业 注册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金秀县卫计局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法 应予以维持;金秀县政府经复议后予以维持正确,复议程序合法。庞福万 提出的上诉意见,没有事实、法律依据,理由不当,不予支持。原审判决 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合议庭成员审理思路出现分歧,其主要原因在于对认定非法行医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理解不同。庞福万虽然持有1996年6月1日金秀县卫生局 颁发的社会医生行医执照,但是该行医执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 师法》实施后就已经自动失效;由于庞福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 生执业注册证书的情况下擅自行医,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依法应当对其 作出行政处罚;金秀县卫计局认定庞福万的行为构成非法行医,事实清
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是正确的。
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支持中医药事业传承发展” ; 从国家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保护和传承好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中医药宝 库、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角度出发,都应该保护好少数民族地区瑶医 瑶药,改革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资格准入制度;2017年3月24日, 在金秀县卫计局对庞福万作出行政处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
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 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 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 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 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庞福万经营瑶草药行医已有40余
年,1996年6月1日,金秀县卫生局曾给庞福万颁发过金秀县社会医生行医 执照,庞福万在行医过程中基本都能够治愈患者,有益于社会;像庞福万 这样一位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经过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民间从医 人员,年龄偏大,又没有学历,医生资格考试有一定的困难,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这些人员进行实践技能 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后进行执业。为此,我院发出 司法建议,建议金秀县卫计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五 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庞福万的行医事实、医疗水平能力,进行考核,由 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 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 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中医医 疗活动,从而更好地传承中医,发展瑶医瑶药,为病患者服务,造福于人民 群众。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