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林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确定

——嘉禾县行廊镇侯寨村民委员会诉刘某生林业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2016)湘1024民初88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嘉禾县行廊镇侯寨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侯寨村委会) 被告:刘某生
【基本案情】
侯寨村委会(甲方)与集体经济成员刘某生(乙方)于1984年9月14日 签订了承包村林场柑橘残林梨子林合同书,约定:一、甲方将柑橘残林梨 子林(包括竹子、棕树)承包给乙方,时间为三十年(日期从1985年1月至 2015年1月),乙方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生产费用,所需的生
产、生活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二、乙方在承包期内,向甲方交现金
4100元,分别从第六年起乙方向甲方开始上交,上交的款项分别为六年至 十年,每年上交120元、十一年至二十年每年上交150元、二十一年至三 十年每年上交200元。三、道路周围的空坪荒山,乙方可以扩种柑橘和其 他经济林、用材林、林园林,成材后权属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涉。具
体权属范围:①老林场附近的竹树和所有的棕树、梨子树。②柑橘残林 和空坪荒山的四界为:东以猫头岭脚为界,西以本村二组稻田为界,南以 王家岭脚和统水山稻田为界,北以先锋岭和三庲子砠岭脚为界(现有的柑 橘残林必先补完全苗,不得改种他树)。四、现有林场老屋由乙方管理, 所需材料由甲方负责,乙方在果园内兴建土木建筑,甲方必须交材料,但 必须经甲方批准。合同期满后,乙方修建的建筑由甲方处理。五、甲方 必须保好乙方的利益,如发现偷、盗和破坏的行为,甲方必须按村规民约 处理。六、此合同受法律保护,签订后双方不得撕毁。甲方撕毁每年支 付1000元作为补偿费,乙方撕毁每年上交甲方500元作为赔偿费(以撕毁 当年日期的以前为限),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以低于10%的最高林价继续承 包和转包。七、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一份交上级政 府备查。2015年1月该合同期满,双方就合同续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刘某生仍在承包林地上经营至今,已达两年。
【案件焦点】
案涉林地是否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 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可延续林地。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侯寨村委会与刘某生之间的“承包村林场柑橘残林梨子林合同书”系已 生效并履行完毕的合同,双方未就续包一事达成共识,合同因期满终止, 侯寨村委会请求判令上述“承包村林场柑橘残林梨子林合同书”终止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侯寨村委会请求判令刘某生归还土 地、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恢复土地原状,即刘某生立即归还侯寨村委 会承包给刘某生的全部土地并移除该土地属于刘某生所有的全部附着物 的诉讼请求,表述不清楚,“归还土地、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应理解为
归还林地的承包经营权,“恢复土地原状”,刘某生未改变林地的用途, 不存在恢复土地原状的问题,“移除该土地属于刘某生所有的全部附着 物”,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故侯寨村委会的该项诉讼请求,只支持归还林 地的承包经营权;侯寨村委会请求判令刘某生支付两年非法占用土地金 800元的诉讼请求,按合同“二十一年至三十年每年上交200元”的约定, 只支持两年的租金损失400元。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 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侯寨村委会和刘某生签订的“承包村林场柑橘残林梨子林合同 书”终止;
二、限刘某生在一个月内归还侯寨村委会柑橘残林梨子林的承包经 营权;
三、限刘某生在一个月内赔偿侯寨村委会租金损失400元;
四、驳回侯寨村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涉案林地是否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
〔1997〕16号)》第二条规定的可延续林地的理解。《关于进一步稳定 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 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该规定指的是集体土地中实行家庭 联产承包制度的家庭承包土地,并非本案所涉林地。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
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淮(四荒)等农村土地,可 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本案所涉林地并不是侯寨村 委会分配给刘某生的家庭承包经营林地,而是属于未分配的村集体财产, 不属于应予以延包的对象,不应适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的通知》的规定。
侯寨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刘某生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属于村 集体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订的附条件承包合同,合同期满后刘某 生对该承包的林地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但双方就合同延期或 续包多次协商不成,承包期满,合同应终止。现刘某生长期占用争议林
地,已给村集体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编写人: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曾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