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依法受保护

——寇某科诉刘某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10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寇某科 被告:刘某正 【基本案情】
寇某科与刘某正系同村村民,1999年,寇某科用自己位于本组槐树坪 的承包土地0.2亩与本组村民寇某利、寇文某位于本组圪塔坪的承包土 地0.2亩进行互换耕种;2015年,寇某科用自己位于本组槐树坪承包土
地0.1亩与本组村民刘念某位于本组圪塔坪承包土地0.1亩进行了互换耕 种,并对以上互换的承包土地在美丽乡村建设土地流转时进行了登记,以 上互换的三块承包土地相连接畔。2016年3月,刘念某去世,因刘念某系 五保户,经村委会干部及同族商议刘念某由刘某正负责埋葬,对于刘念某 的一切财产由刘某正继承。刘某正埋葬刘念某后以无互换土地事实为由 耕种了寇某科互换所得的位于圪塔坪0.3亩承包土地,寇某科要求刘某正 返还互换的承包土地,并经村镇多次调解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
某正将寇某科位于圪塔坪0.3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寇某科经营管理。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口头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合同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土地承包方之 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寇某科与寇某利、寇文某、刘念某属于同一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为方便各自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承包土地 互换协议,案涉互换承包土地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 行并进行了登记,该互换合同合法有效,故寇某科请求互换土地的承包经 营权归其所有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刘某正提出寇某科与刘念某互换承 包土地未形成任何合同、协议,双方之间并无互换土地事实的观点,经
查,寇某科与刘念某虽未签订土地互换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后进行了登 记,且已实际履行,故寇某科与刘念某之间互换土地的事实清楚,对于刘 某正的观点不予采纳。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 法》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刘某正将寇某科位于商州区腰市镇寇村村五组圪塔坪0.3亩土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由寇某科经营管理。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 付。
【法官后语】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家基本农业政策的调整,农民的维权 意识不断增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逐渐增多,因互换土 地产生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 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 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故农村土地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 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可以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 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农户达成互 换协议之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这种互换不是任意性
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首先,互换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属性 和权属关系;其次,互换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最后,互换的期限不得超 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口头形式,二是书面形式。无论互换双方采用的是书面形式还是口 头协议形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农村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认定互换土地协议无效:1.损害国家利 益,社会利益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的;2.采取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 手段签订合同的;3.不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 营权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该案中,寇某科先后用自己位 于本组的承包土地与本组村民寇某利、寇文某及刘念某位于本组的承包 土地进行互换耕种,虽然都是口头约定,但寇某科与其他三人属于同一集 体经济组织成员,他们为了满足各自需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承 包土地互换协议并进行了登记,且已实际履行该互换协议,该互换协议也 未违反法律规定,则该协议合法有效,故寇某科与刘念某互换土地的事实 清楚,依法对该争议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对于寇某科的诉请应依法应予 以支持。
编写人: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柴 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