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琴诉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2民初282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薛某琴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16日11时30分左右,薛某琴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 医院开放运行的旋转门离开时,该旋转门与薛某琴身体接触,导致其倒地 受伤。薛某琴提交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欲证明其通过旋转门时,右侧身 体与旋转门接触,正常情况下该旋转门应停住,但旋转门由于发生机械故 障,瞬间猛烈撞击原告,导致原告受伤;且旋转门两侧的推拉门是锁住封 闭的,没有进行开放导致原告只能进入旋转门。医院对该视频的真实性 认可,认为薛某琴进入旋转门时是强行进入的,且低头行走没有看旋转门 的方位,原告是与旋转臂发生碰撞直接倒地,并不是先倒地后碰撞的;旋 转门左右的平开门是开放的,可以通过,视频里没有显示是封闭的;视频 中显示原告身体下方有安全提示,旋转到黄色区域不能强行进出,证明其
尽到了安全提示的义务,并出示旋转门合格证及维护记录,证明其旋转门 不存在质量问题。
薛某琴受伤后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行“左全髋关节置换术”, 住院治疗共计73天。司法鉴定认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故诉至法院, 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约20余万元。
【案件焦点】
1.如何确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责任;2.受害者是否自身存在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 作为患者就医之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该场所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安 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对其所能控制的旋转门等场所的配套设施、设备的 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该范围应当包括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人员提 供引导和保护的服务以及提供警告、指示、通知、说明等告知和预防风 险的服务等。根据监控录像,本案事故发生时旋转门人员流量密集,存在 一定的安全隐患,且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上述安全保 障和危险防范之义务,故其依法应对薛某琴由此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因薛某琴本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 内的活动中对自身安全亦应保有适当的谨慎注意义务。通过监控录像可 知,薛某琴在前方通行人员较多的情形下依然强行进入旋转门,故其受伤 过程中亦有自身疏失之因素,依法亦应自行负担部分损失。双方对本次 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赔
偿原告薛某琴住院伙食补助费73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50元、精 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残疾赔偿金94503.75元、鉴定费1575元;
二、驳回原告薛某琴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确定了侵权类案件中最基本的 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为自身的过错导致侵害他人合法 民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了过错相抵原则,如 果受害者自身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 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 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保责任规定在《侵权责 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即“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医院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对其 所管理或拥有的办公场所内,也应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相应 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他人伤害的,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以及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提升,人民大 众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求递增,同样的,公共场所未尽到安全保 障义务而侵害他人权益的案件也迅猛增长。在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责任 纠纷案件审理中,主要的疑难点在于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界限的 认定。虽然上述法律作了规定,但是条文相对简陋,在实际适用时,需要 法官依据一般的社会认知、大众的可接受度、裁判规范的一般标准以及 法官的个人经验等多方面的因素来界定。
本案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火箭军总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其应当为患者 就医时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薛某琴作为患者就医时,在医院 所管理的场所即旋转门处受伤,医院作为该旋转门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是 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本案审理中,通过对事发现 场监控录像的调取,可以发现事故发生时,通过此旋转门的人流较大,医 院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来引导人员依序通过,同时也应 在旋转门旁作出明确的指示、通知和说明等告知服务,而医院未采取上 述相应的措施,未能尽到适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患者薛某琴受伤,应 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薛某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的安 全也应负有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其通过旋转门时,人员较多,但其强行 穿越,显然与伤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马小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