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利息计入本金超过年利率24%不受保护

——黄某銮诉蔡某全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黄某銮 被告:蔡某全 【基本案情】
黄某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某全偿还其借款本金人民
币475万元(以下货币均指人民币)及该款自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 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蔡某全承担。事实与理
由:蔡某全通过朋友介绍,陆续于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10月25日向黄某 銮借款350万元,约定月利率2%。2014年11月29日借款50万元,2014年11 月30日借款23万元,加上35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的当月利息7万元,共计 借款80万元,约定月利率2.5%。蔡某全每月利息按9万元已支付8个月。
2015年12月22日晚,蔡某全与其在莆田蒂保宾馆结算,蔡某全共结欠黄某 銮本金430万元加上5个月利息45万元,共计475万元。后案外人蔡某阳提 议蔡某全写一张500万元的借条给黄某銮,因黄某銮无多余资金再借给蔡





某全25万元,故蔡某阳提议由其给蔡某全25万元,补足总借款为500万
元。为了方便计算,借条时间写成2016年1月1日。经结算后,双方约定本 金为500万元的借条利息每万元每天五元,每天付息,计2500元,若未及时 付息,超天按月2%计息,超月按3%计息,超季度按月息5%计息。
【案件焦点】
1.关于黄某銮是否符合起诉主体资格的问题;2.利息7万元、45万元 能否在结算中计入本金以及能否重新计算利息的问题;3.关于蔡某全向 黄某銮支付的180万元如何认定的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蔡某全 向黄某銮借款500万元,有蔡某全出具给黄某銮收执的借条在案为凭,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本案中,黄某銮自认其未实际支付的25万 元,是对其不利事实的承认,本院予以照准,黄某銮自认其未实际支付25 万元,应在500万元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关于利息7万元如前文所述不 再重复计算利息,且剩余利息应依法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在利息7万 元中予以折抵,蔡某全尚欠利息5.6万元。关于双方约定的利息45万元如 前文所述,应以42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4个月利息,尚欠利息为
33.84万元,黄某銮主张的45万元应重复计算利息,本院认为不符合法律 依据,不予支持。蔡某全于2015年12月22日写借条之前归还的172万元如 前文所述应视为支付利息,写条之后归还的1万元应在总利息39.44万元 (以本金423万元为基数计算尚欠的4个月利息,每月月利率2%)中予以折 抵,尚欠利息39.44万元-1万元=38.44万元。又因双方在重新结算时其中 以73万元(原约定是80万元)为基数的借款是按月利率2.5%计息计入后期 借款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月利率2%的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 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调整为按月利率2%计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根据 上述所述蔡某全尚欠黄某銮本金42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 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 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黄某銮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 2%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蔡某全辩解实际借款为423万元,其理由符 合事实,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为了保护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蔡某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给黄某銮借款423万 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本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蔡某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给黄某銮借款利息 38.44万元。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行为在居民、非金融企业等市场各类型主体中发生,不通 过金融中介,是直接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基于市场化原则,能够保 障资金配置效率;同时,这种金融活动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明显特征,效 率高、时间短、程序费用低;此外,民间借贷基于民间信用,弥补了现有 金融制度下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所不能较好覆盖的中小企业融
资、农村金融需求、个人融资需求等领域,扩大了金融范围,是一种金融 深化。但是民间借贷由于形式和管理不规范,监管难度大,有可能衍生非 系统性甚至系统性风险。民间借贷的微观或非系统性风险主要是指缺乏 有效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善。由于民间借贷发生在居民、非金融企业等 市场主体之间,没有金融中介参与,这些市场主体往往没有规范化、专业





化的金融业务经验,因此,民间借贷往往形式不规范、程序缺乏标准化。 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缺乏有效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善。这种 合同不完备性也主要基于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即信用是民间借贷的基 本风险保障,但是,在资金链条出现衔接失效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能 力受到制约,信用关系便难以支撑,从而有可能引发违约风险。合同内容 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一些民间借贷行为虽有合同但是一些合同条款却超 越了法律的保护范围,如较为普遍的是借贷利率约定超过了法律保护的 范围,从而使这些条款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由此使得许多贷款人的预期收 益无法实现。就本案而言,审判员分析考虑的因素有:一、本案中关于黄 某銮是否符合起诉主体资格的问题。本院依职权对黄某銮、案外人黄某 明、黄某英、黄某森、蔡某阳等人调查,证实上述款项423万元实际均为 黄某銮所有,系受黄某銮所托借用其各自账户向蔡某全汇款,与蔡某全无 债权债务关系,也无其他经济往来。蔡某阳、蔡某全、黄某銮三人在友 好气氛下于2015年12月22日进行重新结算,确认蔡某全共计向黄某銮借 款430万元,另尚欠利息4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45万元计为新借条的本金, 确认蔡某全尚欠黄某銮借款475万元,经蔡某阳提议蔡某全写500万元借 条给黄某銮的事实。故黄某銮起诉主体符合法律要求。二、本案中利
息7万元、45万元能否在结算中计入本金以及能否重新计算利息的问
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前款计算,即双方结算利息为7万元(借 款本金350万元按月利率2%的一个月利息)计入本金+73万元=80万元,再 按月利率2.5%计息,其本息之和即80万元+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已超 过最初借款本金73万元+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 息+7万元超过的部分的利息不能保护,故本案只能以最初借款本金73万 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原来的利息7万元不能再计息。蔡某全自愿 以借款本金80万元,按月利率2.5%计息,连续支付8个月,应调整为以73万 元为基数月利率2.5%计息,为80万元×月利率2.5%×8个月-73万元×月 利率2.5%×8个月=160000元-14600元=145400元,剩余14000元应在利息7





万元中予以折抵,故尚欠利息70000元-14000元=56000元。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 规定,按前款计算,以7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5%已支付的利息可以不用 返还,未支付的利息应调整为月利率2%。以3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 % 进行重新结算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符合法律规定,蔡某全在2015年已支付 8个月利息,到2015年12月22日结算那天尚欠黄某銮4个月利息,故以423 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息,计算4个月的利息共计423万元×月利率
2%×4个月=33.84万元加上之前所述利息5.6万元共计为33.84万元+5.6 万元=39.44万元,双方进行重新结算后的借款本金实际应为423万元、总 利息39.44万元,黄某銮可主张的借款本金数额为423万元。2016年1月1 日双方约定超天按月息2%计息,超月按3%计息,超季度按5%计息,现黄某 銮主张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中关于蔡某全向黄 某銮支付的180万元如何认定的问题。本院审查后认为,债务人除主债务 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认定为先支付 利息,再清偿本金。2013年3月1日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2%计算一个月 利息2万元(2013年4月1日归还2万元利息符合规定)。2013年5月15日借 款本金85万元+2013年5月16日借款本金15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半个月 利息约为1万元(2013年6月3日归还3万元系上个月本金100万元的利息2 万元+新借款100万元半个月利息1万元,符合规定)。本金200万元按月利 率2%计算一个月利息4万元(2013年7月1日归还4万元符合规定)。本金
30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一个月利息6万元(2013年9月1日归还6万元为: 原借款本金200万元+2013年6月23日借款本金50万元+2013年7月2日借款 本金50万元=300万元,月利率2%计算一个月的利息)。2013年10月25日蔡 某全新借款50万元+原借款本金300万元=350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一个 月利息7万元。蔡某全在2014年归还10个月利息7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2014年尚欠1个月利息7万元,2014年11月29日借款50万元+2014年11月30 日借款23万=73万元,按月利率2.5%计算一个月利息18250元。加上2013 年尚欠本金350万元每月利息7万元,共计88250元,但2015年蔡某全实际





每月归还利息为9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每月多支付的利息折算后的每个月 利息剩余90000元-88250元=1750元用于折抵利息7万元(350万元尚欠的 一个月利息),尚欠70000元-1750元×8个月=56000元。综上蔡某全在写 条前归还的179万元是归还利息,另尚欠5.6万元的利息。写条之后于
2016年1月4日归还1万元,应在总利息39.44万元中予以折抵。综合以上 分析,民间借贷中利息计入本金后的利息部分本金不应再计算利息。债 权人自愿已偿还的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部分应予以支持,但超过 年利率36%应予以返还或折抵相应本金。
编写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徐旺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