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帮、司某强诉刘某国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 ( 2016) 青2822民 初165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 赵某帮、司某强 被告: 刘某国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 二原告经司某龙介绍, 与被告口头约定, 购买被告出 售的宁杞1号枸杞苗27000株, 每株4. 6元, 共计苗木款124200元。并约 定先给付定金20000元, 剩余104200元货到后付款。被告保证枸杞苗木 正宗。双方商定后二原告将20000元定金通过司某龙给付了被告。 2015 年4月, 被告将枸杞苗运到都兰县老宗加乡农业村, 二原告接货并清点 数量后, 将剩余104200元苗木款给付了被告。枸杞苗拉回后, 二原告便 组织人员进行种植, 总共种植九十亩。几个月过后, 二原告发现枸杞苗 并未挂果, 便找被告亲自到地里查看, 被告认可枸杞苗有假。为此, 二
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 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同时查明: 1. 本案审理期间, 经二原告的申请, 本院委托宁夏农 林科学院园艺研究所对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枸杞苗木进行了司法鉴定, 经 鉴定种植的90亩枸杞宁杞1号苗木纯度为4. 7%。其余苗木为假宁杞1号 枸杞品种苗, 在一定期限内难以恢复生产, 没有枸杞生产和种植的价 值。 2. 二原告2015年种植的90亩枸杞的种植成本投入共计100575. 00 元 (不包括土地承包费、水费、苗木费) 3. 二原告2016年种植的90亩 枸杞的种植成本投入共计27630. 00元 (不包括土地承包费、水费) 。 4. 二原告种植的90亩枸杞2015年预期收益72000元。 5. 二原告种植的 90亩枸杞2016年预期收益202500元。 6. 2015、 2016年两年地租 费126000元 ( 90亩× 700元×2年) 。 7. 2015、 2016年两年水 费14400元 (90亩×80元×2年) 。综上, 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为667305 元 (包括苗木款124200元) 。
【案件焦点】
1. 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枸杞苗木是否是宁杞1号枸杞苗木; 2. 被告 是否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要旨】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15年 4月原告赵某帮、司某强从被告刘某国处购买了宁杞1号枸杞苗木, 双方 即形成了苗木买卖的法律事实。现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 被告销售给原 告的宁杞1号枸杞苗木纯度为4. 7%。其余苗木为假宁杞1 号枸杞品种 苗, 没有枸杞生产和种植的价值,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 偿。被告关于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的问题,本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具有相 应的资质, 鉴定专家亲临种植现场勘验鉴定程序合法, 作出的鉴定意见 合法有效, 本院予以采信。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因产品质量引发 的纠纷,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即应当由被告提供相应的证据,证
明其向原告出售的枸杞苗木系宁杞1号, 但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故 其提出鉴定结论应不予采纳的意见不能成立。被告关于不应赔偿原告的 枸杞苗款和经济损失, 被告是受原告的委托购买枸杞苗木, 双方之间应 为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的问题, 被告在都兰县宗加地区长期从事枸杞苗 木的贩买, 原告找被告定购苗木,预付了定金, 收到苗木付清了全部货 款, 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关系, 并非委托关系, 故被告关于双方是 无偿委托合同关系的辩称理由, 不予采纳。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国赔偿原告赵某帮、司某强各项经济损失667305 元, 鉴 定费9000元, 合计676305元。
【法官后语】
鉴定在诉讼中已被广泛采用。它在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 帮 助侦查、审判人员判断案情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诉讼中常见的鉴定
有: 法医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 会计鉴定, 刑事技术和其他种种 技术鉴定。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 因 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 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 是陈述事实情况, 证据的鉴定结论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 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据科学知识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 分析、鉴别和判断。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 因为鉴定人没有 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 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 况, 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我 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 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 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 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 其一,
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 原因的影响和限制, 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 检证。其二, 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 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是效力比较高的证据, 所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是很高 的。司法鉴定是一种权威、专业的鉴定, 许多情况下当事人都是以司法 鉴定结果作为事实依据的。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司法鉴定都有法律效力, 而且司法鉴定的效力优先程度有时会有所不同。
一、合法来源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依据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合法的鉴定结论应具备以 下条件:
1. 委托鉴定的程序合法。首先, 委托人或机构符合有关规定条件 并具有符合要求的相关手续, 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或者由人 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下级人民法院可逐级委托上级 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次, 受托机构享有规定的鉴定管辖权。
2. 受托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符合现有的规章及司法解释规 定, 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有相关规定要求的开办手续及执业资格。
3. 检材或客体全面、客观、真实, 并取得的手段合法。
4. 出据鉴定结论的机构和鉴定人的印鉴齐备。
二、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符合规格的鉴定结论是指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具备有关规定。司法 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应包括: 1.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 容; 2. 委托鉴定的材料;3. 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 对 鉴定过程的说明; 5. 明确的鉴定结论;6. 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 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具备形式要件的鉴定结论能够较客
观地反映鉴定的全貌, 为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被鉴定对象提供有力证
明。
三、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法定鉴定部门是指由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规章规定享有司法鉴 定权的鉴定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鉴定职能的组织接受委托从事 司法鉴定业务的, 从其规定, 不再列为该决定管理的范围。法定鉴定部 门依据法律规定所产生, 且其具有较高的鉴定水平, 故其作出的鉴定结 论效力具有法定性、权威性, 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应优于其他 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结论。
四、本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因为该结论是本部门对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委托进行鉴定, 鉴定机 构、鉴定人员都是自己选定的, 对此产生的鉴定结论委托部门在适用时 其效力应优先。
五、距案发时间近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有些被鉴定对象受时间变化的限制, 如易腐烂、变质、受市场经济 规律调节的价格浮动较大的事物、伤害后治愈复原的伤口、随着时间的 流逝易消磁的音像制品等。或依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或消失或无法重新 恢复到被侵害之时的情形, 距案发时间的远近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或赔 偿的范围、数额等, 距案发时间最近的鉴定结论能够客观、全面地反映 案发当时的情况。
六、对实物的鉴定结论效力优先
实物 (包括人或物) 鉴定结论是源于被鉴定的物体, 具有直观、真 实、客观的特点, 对实物进行鉴定所产生的结论是原始的、第一手的鉴 定结论, 具有绝对的不可替代性。而以实物鉴定结论为依据、运用专用
知识进行综合分析而产生的鉴定结论, 其来源于书面资料, 是间接的、 第二手的, 是对初始鉴定结论的再创作,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应以实物 鉴定结论效力优先于其他鉴定结论效力。
本案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出售的枸杞苗木系宁 杞1号, 故本院委托具有鉴定枸杞品种纯度的专门鉴定机构, 对争议枸 杞的真假进行了鉴定,判案时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纳。
编写人: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人民法院 陈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