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诉陈某、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劳 动争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终289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陈某、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3年9月6日由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上海永久自 行车有限公司丹阳片区工作,任调度驾驶员,月平均工资2300元。2015
年3月2日上午10时许,陈某与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丹阳片区经理张 某华发生纠纷,陈某将张某华打伤。后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以陈某 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将其退回至被告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丹阳市人 才派遣有限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认为丹阳市人才派遣有 限公司及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仲裁申
请,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242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 及失业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丹劳人仲案字 〔2015〕第354号仲裁裁决,裁决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陈 某赔偿金9200元。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提起诉 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另查明,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奖惩管理办法 第6.5.6条规定,对同事主动施以暴力者,给予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案件焦点】
1.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关系的确定;2.劳务派遣中劳动合同的解除 条件。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员 工手册及相关规章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员工学习传达,劳动 者应当遵守。陈某在工作过程中与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丹阳片区经 理张某华发生争执后殴打张某华,导致张某华受伤的事实清楚,陈某的行 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以此为由将陈某退回丹 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后,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据此解除与陈某的 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陈某要求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 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陈某要求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带薪年休假工
资的请求。
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 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 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一审法院根据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 的行为违反了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规章制度,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 公司以此为由将陈某退回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上述 规定,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 定。本案中,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系本案的用人单位,其在《关于与陈某 同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中以陈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 司员工手册》员工奖励管理办法第6.5.6条”为由,与陈某解除劳动合
同。此处的《公司员工手册》是用工单位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规 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未能提供其单位规章制度,与陈 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故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 系属违法解除。一审法院认定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 符合法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 一审查明,陈某平均月工资为2300元,工作年限从2013年9月至2015年3
月,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应当支付陈某赔偿金9200元(2300元/月×2个月 ×2)。故陈某请求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92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某要求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支付解 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陈某在二审 中撤回了要求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和丹阳市人才派遣公司支付带薪 年休假工资2420元的上诉请求,予以准许,对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理
涉。综上,陈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3955号民事判 决;
二、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陈某赔偿 金9200元;
三、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劳务派遣属于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和一般劳动合同用工相比较, 劳务派遣用工的特殊性主要体现为: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派遣单 位、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三方主体、多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用工中 的劳动关系解除比一般劳动合同中用工中的劳动关系解除要复杂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劳务派 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
务……”由此可见,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明确的。至于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者之间是什 么关系,法律未明确规定,学界对此的争论亦此起彼伏。基于传统劳动关 系的理论限制,即劳动关系的人身属性,一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重劳动关 系,加上我国法律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因此不宜认定用人单位与派遣劳动 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陈某与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之间不 是劳动关系,陈某与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 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 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据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陈某的行为违反了 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以此为 由将陈某退回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在用人单位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派遣 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亦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 解除的相关规定。本案中,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系与陈某存在劳动 关系的单位,其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陈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 章制度《公司员工手册》员工奖励管理办法第6.5.6条” 。然而此处的 《公司员工手册》是上海永久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丹阳市人才 派遣有限公司并未能提供其单位规章制度。因此,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 公司与陈某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不足,属违法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 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 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丹阳市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赔偿 金。
编写人: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刘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