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彭某明确认劳动关系 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民初669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浙江兴土桥梁临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土公司)
被告:彭某明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9日彭某明经老乡介绍到兴土公司工作,入职时从事电焊 工作,后在模板班组工作,工作地点在福清市纵二线海口特大桥主桥工
地,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1月7日彭某明在工作时眼睛受伤,因兴 土公司拒绝配合彭某明申请工伤认定,彭某明向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仲裁,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融劳仲 决(2017)085号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 查明,彭某明于1956年10月8日出生,于2016年10月7日年满60周岁,彭某 明自认其在老家有参加新农合养老保险并已开始领取养老金。
【案件焦点】
1.彭某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兴土公司之间是否仍存在劳动关 系;2.享受新农合养老保险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终止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明与兴土公司双方虽无签 订劳动合同,但彭某明在兴土公司管理和安排下工作,兴土公司按月向彭 某明支付了劳动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0月 8日彭某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并无实际终止。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 动的人员作出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 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 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见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 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本案中,虽然彭某明自认其在老 家有参加新农合养老保险并已开始领取养老金,但是新农合养老保险金 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不同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故不宜 依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或认定为劳务关系。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 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应理解为达到法定退 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即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能 力资格始于用工年龄,终于退休年龄,故自然人在退休年龄之后的就业, 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但鉴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只是劳动合同终止的 事由,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 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 时止。本案中,彭某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兴土公司并未办理终止劳动 合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实际终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兴土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彭某明与兴土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劳动关系的认定往往与工伤认定、薪资报酬、年休假等休戚相关, 尤其是工伤认定案件中多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条件。达到退休年龄 的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是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还是其他关
系?这个问题各方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判例往往有所不同,主要观点有: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 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和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就 持该观点,认为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终止 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终止劳 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从现有法律禁止性规定来看,劳动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劳动者最低年龄要 求为16岁,这是对劳动者年龄下限的规定,但对年龄上限却并未规定,即 未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作出禁止性规定;
2.从现有的养老待遇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 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根据上述规定,可见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 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的前提。对于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应严格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按劳务关系处
理。劳动者参加新农合养老保险并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由于新农合养 老保险金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不同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 险,故不宜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或认定为劳务关系。但 是,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用人单位与其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劳 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只要依 照有关规定补缴社保费后即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再就业与用工单位 发生争议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3.从退休手续办理情况来看,因为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只是劳动合 同终止的事由,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要件指南(一)》第八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主张其与
招用的退休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举证证明该退休人员已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
续。故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 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编写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叶秀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