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生诉李某升、张某鹏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9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某生
被告:李某升、张某鹏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5日,被告李某升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担保人张某鹏 承担偿还借款以及违约金的连带责任。到了约定还款日期,被告仍未偿 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以及违约金,被 告予以拒绝。故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
款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违约 金。
被告张某鹏认为,借款是从2015年2月5日签的借条,当时约定借款期 限一个月,距离现在已经过了两年零三个月,其对欠款不再承担任何还款 责任。
【案件焦点】
本案债务是否已超保证期间,被告张某鹏作为保证人是否对本案的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某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不对原告提交的 证据进行质证,应当视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认可。被告张某鹏为杜某
涛、李某升的借款行为提供了担保保证,且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借款人李某升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张某鹏应当承担相应的 保证责任。被告张某鹏在履行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等,原告要求给付违约金5400元,并 以借款2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应自原告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利
息。被告李某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依法缺席判 决。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某生偿还借款 2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 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张某鹏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为了更好 地保证权利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对主债务予以担保。
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 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预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 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 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 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 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 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 人。本案中,张某鹏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且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担 保的方式,所以,应认定张某鹏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债务人或保证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有的债权人对诉讼时效与保证 期间难以区分,往往误认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一个概念,这样有时会 导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使得保证人不承担保证 责任,而债务人却无力偿还的情形。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 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 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只要债权人在 债权到期后的三年内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就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 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保证期间是担保债权的存续期间,涉及债 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关系 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
延长的法律后果。”说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的 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灭。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 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
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 中,被告张某鹏主张曾约定还款期限,但是在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期限, 也未约定保证期间。
综上,在民间借贷中,担保人为债权人作保证时必须明确担保的法律 责任和担保的种类,在作保证之前,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真实意图, 对担保的方式、范围作个明确的约定,否则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债权人应明确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及时主张权利。
编写人: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杨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