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法定第一顺序唯一监护人患有艾滋病是否丧失监护权

——比某诉吉某抚养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4民终第891号民事 判决书
2.案由:抚养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比某
被告:吉某
【基本案情】
2011年3月,原告比某与被告吉某之子吉某甲(已死亡)结婚,婚后于 2013年12月17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玲。吉某甲生前,李某玲一直由其父 亲吉某甲和母亲即原告比某抚养。2016年3月6日,吉某甲死亡,后经过彝 族家支民间调解,由被告吉某抚养李某玲,后原告比某认为该民间调解实 质上使其丧失了对其子的监护权、抚养权,遂诉至法院。被告吉某认为 李某玲的抚养权是经过彝族家支调解达成的,且彝族几千年的传统都是: 不管是离婚还是父亲死亡,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均由男方亲属履行。另 外,原告患有艾滋病,不能抚养孩子。





【案件焦点】
1.少数民族的传统风俗习惯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如何处理;2.患有艾 滋病是否丧失抚养权。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民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 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 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 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案中李某玲的父亲虽然已死亡, 但原告比某作为李某玲的母亲,是法定第一顺序的唯一监护人,不仅健在 而且具有监护能力。被告吉某作为李某玲的祖父,是法律规定的第二顺 序监护人,现双方发生争议的李某玲的抚养教育权,依法应由法定第一顺 序的监护人即原告比某享有。故,李某玲跟随其母亲即原告比某生活,由 其母亲即原告比某抚养教育更有利其健康成长。故判决如下:原告比某 的婚生子李某玲由其监护抚养。
被告吉某对本院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基于血亲 产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亲而产生的特殊感情源自人的天性,也是人 类作为智慧生物在长期的繁衍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双方之间具有依附性, 这种依附性与生俱来,是他人不能取代的,因此,父母对子女基于血亲而 产生的人身权利不得被任意剥夺,在父母任意一方还健在的情况下,抚养 权理应是父母享有的对子女的人身权利,也是父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
务。本案中,原告比某患有艾滋病,被告认为原告不适宜抚养李某玲。因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与一般传染病不同,其传播途径为母婴传播、性传
播、血液传播,只要在生活中稍加注意,一般情况下与艾滋病人共同生活 不会被传染。另外,虽然目前艾滋病还不能治愈,但艾滋病人只要按时服





药,注意生活方式,是能够像正常人一样学习、工作、生活、劳动的,且 并无法律规定身患艾滋病的病人不能抚养子女。比某作为被抚养人李某 玲的母亲,在被抚养人李某玲的父亲吉某甲去世后,比某成为被抚养人李 某玲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吉某的上诉请求,维持 一审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执行完毕。
【法官后语】
本案审判的重点主要在于患有艾滋病,是否丧失抚养权。目前法律 并未明确规定患有艾滋病不能抚养未成年人,故作为被抚养人李某玲的 母亲,在被抚养人李某玲的父亲吉某甲去世后,比某成为被抚养人李某玲 唯一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定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与 民族习惯法如何融合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的唯一监护人患有艾滋病,是 否丧失抚养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族自治地区,由于受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影响, 在婚姻家庭领域,彝族人民仍然习惯使用传统的风俗习惯来处理矛盾纠 纷,而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虽然彝族的某些传统风俗习惯有其 存在的特殊背景,但其中有很多规定是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 因此,处理好国家法律、法规与民族特殊的风俗和习惯的关系,特别是做 好释法工作,使传统风俗习惯与法律相得益彰,对于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有 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积极的意义。在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不相 违背的前提下,在这些地区,我们可以两者兼而用之,实现两者的融合。
编写人: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人民法院 曾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