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某、王某某诉李某乙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特第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
3.当事人
申请人:朱某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李某乙、刘某某、李某甲 【基本案情】
朱某与李某原系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分别于2014年7月19日、2016 年8月11日去世,被监护人李某丙(2005年11月18日生)系二人婚生子;申 请人朱某某、王某某是朱某父母,是李某丙的外祖父母;李某与前妻生育 两女,即李某甲、李某乙,是李某丙同父异母的姐姐;朱某与前夫生育女 儿刘某某,是李某丙同母异父的姐姐。2016年5月16日,原告王某某、朱 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丙、李某、玉田县玉田镇小庄子村村民委员
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向本院起诉,诉讼中李某去世;同年10月9日,原告朱某某、王某某、李某 丙、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乙、韩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该案 中朱某某、王某某系作为李某丙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本院依原告申
请追加李某甲为被告,经陈某某(李某前妻,李某甲、李某乙之母)申请, 本院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7年3月23日此案开庭审理时,李某乙 提交2016年11月2日玉田县玉田镇小庄子村民委员会指定其与李某甲为 李某丙监护人的书面材料,并提交李某的录音,李某在该录音中指定李某 乙、李某甲为李某丙的监护人,该录音录制时有张某、王某、李某乙在 场,张、王与争议各方均无亲属及其他利害关系。二申请人主张系在上 述案件庭审时才知道小庄子村委会指定监护人事宜,二人于2017年3月27 日起诉,申请确定其二人为李某丙的法定监护人。上述两案均在审理
中。
另查明,李某丙的祖父母已去世多年,李某丙现在在玉田县某小学六 年级寄宿班学习。2017年4月16日,玉田县虹桥镇南会村委会证明朱某
某、王某某自2017年1月20日来玉田县虹桥镇南会村其外孙女刘某某之 夫赵某某家居住。
【案件焦点】
到底应该由谁做李某丙的监护人。 【法院裁判要旨】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认为: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涉的 两起诉讼,谁担任李某丙的监护人都可能会对己方有利。《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 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 外祖父母; (二)兄、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 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一)、
(二)、 (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 (二)、 (三)、 (四)、 (五)项 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 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
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 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二申请人作为李某丙的外祖父母,系李某丙父 母死亡后的第一顺序监护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二申请人无监护能力或 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李某乙虽提交李某的录音,证实李某生前指定其与 李某甲为李某丙的监护人,即便录音内容真实,但关于监护人生前能否在 其死后为被监护人指定其他监护人问题法无明文规定。李某丙在本院调 查时,只表明自己愿随谁生活或由谁照顾,但对应由谁作为其监护人的法 律问题,李某丙所作表述与其年龄等因素不相适应。故李某丙的监护人 应由申请人朱某某、王某某担任较为适宜,综上,2016年11月2日,玉田县 玉田镇小庄子村村民委员会虽指定李某乙、李某甲为李某丙的监护人, 但该指定应予撤销。
综上,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李某甲、李某乙为李某丙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朱某某、王某某为李某丙的监护人。 【法官后语】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本 案中李某丙母亲朱某去世在先,其父亲李某在录音遗嘱中指定李某乙、
李某甲为李某丙的监护人,且李某丙户籍地的玉田县玉田镇小庄子村民 委员会亦指定李某乙、李某甲做李某丙的监护人。但本案2017年3月27 日立案,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尚未施行。在本院向李某丙 所作调查笔录过程中了解到,李某丙的父亲李某去世前其并未与李某
乙、李某甲共同生活过,只是在李某生病后与李某乙接触渐多,并且李某
病逝后即与李某乙共同生活,李某丙就读小学六年级,是在学校寄宿,每 周五下午放学回到李某乙家,周一早晨上学。李某丙虽在调查笔录中表 示并未与外祖父母有较深感情,且表示愿意随李某乙共同生活,但考虑其 外祖父母与李某丙的血缘关系,并且李某乙、李某甲的生母亦在庭审过 程中与李某丙的外祖父母口角不断,并指责李某丙之母为“小三”,如指 定李某乙作为李某丙的监护人,日后恐对李某丙不利,本着对监护人负责 的态度,故指定李某丙的外祖父母朱某某、王某某做李某丙的监护人。
编写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 梁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