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达雅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百皋 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终第1970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然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Zendex Bio Strategy Incorporated) (以下简称然泰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达雅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Diagcor Bioscience In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达雅高公司)、广州百皋医学检验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皋公司)
【基本案情】
然泰公司是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达雅高公司是我国 香港公司,两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等文件,约定双方合作在香港成立 新公司后,以新公司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百皋公司。我国香港特别行政 区政府工业贸易署于2013年6月18日向达雅高公司签发了《香港服务提 供者证明书》。2013年8月26日,广东省卫生厅出具《设置医疗机构批准 书》批准达雅高公司设置百皋公司。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局批准、批复,百皋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成立,投资人及唯 一股东为达雅高公司。2014年6月23日,然泰公司与达雅高公司签订《协 议》,规定运营过程中百皋公司独立临床实验室成功实现下述两个条件 及目标,应立即给予然泰公司百皋公司的22%的普通股:一、完成许可:由 适当的政府部门向百皋公司颁发必要的许可证以便使百皋公司作为私有 企业独立运作临床诊断中心。二、年营业额:百皋公司的独立临床实验 室第一年营业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人民币,第二年不少于1500万元 人民币,自2014年10月1日开展业务算起。如果未能在2016年9月30日前 达到总的营业收入指标,然泰公司同意放弃持有的与22%普通股相关的权 利……达雅高要按照中国及香港的法律法规转让百皋公司独立临床实验 室22%的普通股,该法律法规与《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 安排》下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有关。上述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如 果股权转让导致不能遵守法律法规,双方应共同协商寻求替代办法转让 22%的股权或让然泰公司享有相当于持有百皋公司独立临床实验室22%股 权的经济利益。2014年7月31日百皋公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8月24日对百皋公司进行检查,检 查结果为合格。
2015年12月2日,广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向百皋公司出具《临床基因扩 增检验实验室技术验收通知》,通知百皋公司该中心已委派专家到百皋 公司去验收。2016年1月19日,百皋公司获得广东省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 《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验收合格证书》。
【案件焦点】
1.然泰公司和达雅高公司合作关系及事实;2.百皋公司的性质;3.然 泰公司的诉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然泰公司和达雅高公司
签订的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合作运营百皋公司及分别占有百皋公司股 权的比例等。从百皋公司的成立即运营初期情况可以认定然泰公司与达 雅高公司合作运营百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 条规定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 企业法》修改的规定,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 批准发布。百皋公司从事的产业项目是医疗机构,该项目属于《外商投 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外资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二项 第三十四款的“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工业贸易署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向达 雅高公司签发了《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此后达雅高公司持有《香 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向内地相关政府部门报批,经广东省卫生厅、广 州市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审批后在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了百皋公司, 此后百皋公司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六条规定的须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才能成立的公司, 其股权如果要发生变更也须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且不能违 反《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规定。然泰公司是 外资企业,并未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也未取得我国内地相关 政府部门批准可以成为与港资公司一起共同投资内地医疗机构投资人的 批准文件。因此,然泰公司不具备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企业投资内地医 疗机构的投资主体资格。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然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可以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设立由国务院对外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国务院出于国家安 全及维护主权等方面的考虑,在2015年(已失效)及2017年分别印发的
《自由贸易实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中,对外商投资准入列 出了行业负面清单,详细明确了我国鼓励、限制、禁止外商投资准入的 行业类别。本案的“医疗机构”行业则归于清单内的“限制”类别,属 于“限于合资、合作”,即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 国境内必须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或合作。《内地与 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签订突破了上述 特别管理措施对外资企业的部分限制,香港企业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 证明书》后,经过内地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可注册设立独资企业。达雅 高公司作为香港法人,正是根据该服务贸易协议经广东省卫生厅、广州 市人民政府等政府部门审批后在工商部门核准注册成立了独资企业百皋 公司,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然泰公司作为“投资人”,因受限于我国外资企业法及国务院的相 关规定而无权参与百皋公司的注册登记,故回避了在百皋公司设立时即 以股东身份参与运营,选择在百皋公司成立之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 得自己的权益。从立法角度来看,国务院设置对限制性行业特别管理措 施是为了提高对外资企业的监管水平和风险防控,而公司法赋予股东会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重要的职权,若外资企业通过变更股 东的形式能成为限制性行业的股东,则国务院对限制性行业的特别管理 措施形同虚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投 资者股权变更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资格的规定和产业政策 要求。本案百皋公司属于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应按照国家指导外
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通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方可进行股权变更。然泰公司正因为未能提供其通过政府部门审批获得 成为百皋公司股东的资格故而败诉。
诚然,本案中达雅高公司和百皋公司并无否认然泰公司在设立百皋 公司中所付出的努力,只是然泰公司悖于我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 能成为股东。其实然泰公司的付出除了以股东的身份获得回报,还可以 通过在私法领域以对价的形式寻求价值受偿。
编写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戴肖锋 廖洁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