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问题

——熊某成等诉赵某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4民初第805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熊某成、王某惠、熊某瑞
被告:赵某伟、成都车行天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行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保四川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基本案情】
熊某成与王某惠是夫妻,熊某是二人的儿子,熊某瑞是熊某的女儿。 熊某持有A2驾驶证和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受雇于赵某伟驾驶案涉重型 普通货车,该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所有人是车行公司,该车在都 邦财保四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6年11月5日17时25分,熊某驾驶案涉 重型普通货车迷路停车掉头过程中被本车轧伤,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
2016年11月17日,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滑移原因分





析为:车辆滑移时车门未打开,排除了驾驶员在滑移时打开车门,被甩出 车外的可能;制动手柄在驻车位,是驾驶员将其置于驻车位;驾驶员是在 驻车后车辆滑移前自行离开了驾驶舱;排除车辆是在驾驶员操作的情况 下滑移的可能,且车辆滑移前有一短暂停止时间。综合分析为:滑移前车 辆左前部已驶出路外,头部仍处于向左倾斜状,左前轮在土质极其松软的 沟边沿,重心前倾,车辆已处于极不稳定状态。鉴定意见为:1.滑移前左 前轮已向左驶出道路,并存在短暂停止时间;2.滑移时驾驶员不在驾驶舱 内;3.滑移前已处于极不稳定状态,在受到轻微震动的情况下重力使该车 发生了向路边土质沟内的滑移。2016年11月28日,温江交警大队以无法 查证事故发生时熊某如何离开驾驶舱且车辆是何原因发生滑移导致熊某 死亡为由,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熊某成、王某惠、熊某瑞请求都 邦财保四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驾驶员下车查看路况被自己的车碾轧,交强险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 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 的合法驾驶人。”可见,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属于被保险人,被排除 在交强险赔偿人员之外。本案中,熊某是投保人允许的驾驶员,根据交通 事故证明和司法鉴定意见,其在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迷路掉头时,离开驾驶 舱查看路况,随即车辆滑移导致熊某被轧。虽然此时熊某已不在机动车 上,但其仍是在履行驾驶员职责,没有失去对机动车的实际控制力,没有 改变其作为被保险人的身份。所以,熊某不能转化为第三者,都邦财保四





川公司无须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相关损失进行赔偿,熊某成等人的诉讼请 求应当予以驳回。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 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驳回熊某成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交 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可见,交强险把本车人员 和被保险人排除在赔偿对象之外。但是,对于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认 定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践的一个争议焦点,其中对于驾驶员主动下车查 看路况而被自己的车碾轧造成伤害能否得到赔偿的问题争议很大,在裁 判文书网上查询各地法院判决结果迥异。本判决认为,在本案情况下,驾 驶员不能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其理由在于:
一、本案司机属于被保险人,不可能转化为车外人员得到赔偿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不属于赔偿 对象。有法院判决认为,司机离开机动车之后,就不再属于本车人员,这 时,司机转化为第三者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但我们认为,司机在驾驶 过程中主动下车查看路况,虽然空间位置脱离了机动车,但他仍然在履行 作为驾驶员的职责,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根据《交强险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
人。所以,在案涉的情况下,司机是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不能因其 空间位置的变化而改变其被保险人的身份,其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
二、根据侵权法和保险法原理,本人不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





就无法构成责任保险的赔偿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 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交强 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典型的责任保险,根据上述 法律规定,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通俗地说,是 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赔偿风险。而根据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任何危险作 业的直接操作者均不能构成此类侵权案件的受害人”[1]。也就是说,行 为人不能成为自己权益的侵权人,不能要求自己对自己进行赔偿。所以, 当司机是《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时,主动下车查看 路况而被本车轧伤,无法构成责任保险的赔偿前提,司机不能成为交强险 的赔偿对象。
三、被保险人是特定化的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投 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而具体到某一特定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只 能是投保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该两类人不能同时出现都成为被保 险人。也就是说,当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造成非本车上的投保人受 伤时,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合法驾驶员,此时,投保人属于第三者,属 于交强险的赔偿对象。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史晓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