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张某良、杨某英融资租赁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1863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 司)
被告:张某良、杨某英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7日,招银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张某良签订 《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招银公司将型号为EC360BLC的挖掘机租赁给 张某良,首付租金为303000元,租赁期限36个月,每月租金53409.38
元, 自2013年1月10日起支付租金,往后每期租金为每月10日前支付,
至2015年12月10日止。承租方签署《交付验收证明书》即视为出租方完 成租赁物交付义务。如承租方未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时间和支付 方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出租方有权对欠付的款项按日计收 万分之八的违约金,至全部付清之日止,如承租方逾期违约或根本违
约,出租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强制履行本合同,并可以就含律师费在内 的费用向承租方主张赔偿。出租方就合同给予承租方的任何文件、资
料、发票、通知等,可按合同当事人信息中列明的地址或者号码直接送 达,用邮寄方式寄出的通知自交邮的第七日视为送达。
合同签订后,张某良于2012年12月19日签署《交付验收证明书》, 认可收到案涉租赁物。此后,张某良支付了部分租金,但自2014年11月 10日起未再向招银公司支付租金,现尚欠747731.32元租金未支付。
后沃尔沃公司与招银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双方合同协议之补充协
议》,约定沃尔沃公司从招银公司回购案涉挖掘机,沃尔沃公司向招银 公司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价款后,招银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转 让给沃尔沃公司。此后,沃尔沃公司向招银公司支付了约定的回购款, 招银公司因此于2015年11月18日向沃尔沃公司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书 (回购)》,认可案涉租赁物所有权转至沃尔沃公司。2016年1月5日, 沃尔沃公司依据合同记载地址向张某良邮寄《催款函》,告知融资租赁 合同项下权利已转让给沃尔沃公司,并催收欠付租金。
另查明,张某良与杨某英系夫妻关系。
再查明,沃尔沃公司因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3万元。
【案件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良与招银公司之 间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 某良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本案中,招银公司已将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权利及标的物转让给 沃尔沃公司,故沃尔沃公司有权追究张某良的违约责任,沃尔沃公司要 求张某良支付欠付租金、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符合法律及《融资租赁合 同》的约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张某良认为沃尔沃公司主张的违约金 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 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 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 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 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 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 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 决”的规定,法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至年利率8%。
对于杨某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案涉债务虽发生于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但沃尔沃公司未举证证明张某良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
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张某良与杨某英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不符 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
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 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 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之规定,故对于沃尔沃 公司要求杨某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
条、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法律 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张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尔沃公司租金 747731.32元;
二、张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尔沃公司违约金;
三、张某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沃尔沃公司律师费3万 元;
四、驳回沃尔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沃尔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裁定:
准许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是近年来的热点也是难点。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出台 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举 证责任的分配、认定的规定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夫妻双方在家 庭生活中的地位、对婚姻价值观的转变、夫妻财产的相对独立意识、生 产生活渠道多样化便利化等变化已不完全适应,最典型的为夫妻一方常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另一方的举债或者其他行为背负高额债务,造成 大量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 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确认了共债共签的基本规 定,在源头上保证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知情权、决定权,也从源 头上避免债权人与夫妻一方虚构债务,损害夫妻另一方利益。
该解释对于夫妻日常生活需要的限定,以及超过日常生活需要的债 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形成,平衡了债权人与夫妻 另一方的利益。
本案中,法院到张某良、杨某英的住所地对其进行送达时,对于其 家庭生活的所在地普遍经济生活水平,张某良、杨某英家庭经济条件、 生产生活方式有了初步的了解,本案所涉较高价值的挖掘机,明显不符 合张某良及杨某英的日常生活需要,加之沃尔沃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债务 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故案涉债务不能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编写人: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彭婉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