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2017)川1725民初79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金融借贷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薛某
被告: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基本案情】
1996年5月15日薛某以承包工程需购材料为由向渠县农村信用合作 联社申请贷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并提供了抵押担保,双方于
1996年5月2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ℼ ⅆⅆ 借款方到期未清偿贷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贷款方按规定加收利息, 并有权随时从借款方任何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后渠县农村信用 合作联社向薛某履行了4万元的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薛某未能归还借 款,双方于1997年5月13日签订了《延期还款协议书》,约定薛某的借 款延期一年,延期至1998年5月30日偿还,并约定延期后借、贷、担保 方的权利、义务仍按原签订合同执行。延期还款期限届满后,薛某仍未 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直至2016年11月1日薛某向其在渠县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处开户办理的银行卡转入存款25万元后,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于2016年11月3日依据借款合同第四条的约定通过核销收回的方式收回 借款本金4万元,薛某对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扣划行为不予认可,
起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是否有权利扣划薛某在其处开户的账户存 款;2.本案是否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受 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渠县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划薛某存款收回借款的方式是否合法。诉讼时效的法 律规范是约束权利方尽快地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消除 合法权益长时间处于受侵害的状态,针对的是权利方的合法权益超过法 定期限,不能通过使用公权力,以诉讼的方式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值 得注意的是,当诉讼时效过后,作为义务人的薛某虽然可以拒绝履行其 义务,但作为权利方的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没 有消灭。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获得的4万元,关键并非通过诉讼的 方式让薛某归还借款,在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超过了诉讼时效后,所 丧失的是在人民法院诉讼中胜诉的权利,但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因 为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超过诉讼时效而消亡,借贷关系仍然成立,因 此,不能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约束并限制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按照 借款合同约定获得薛某偿还借款的权利,也不能阻止义务人通过合同约 定的其他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
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 法律保护。”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划薛某存款的权利源于双方所签 订的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只有在薛某未偿还到期借款本息的前提条件
下,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才有权随时在薛某任何账户上扣划其存款, 其中的“随时”是一个不确定的期限,这种权利的行使是通过借款合同赋 予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权利,且法律并不禁止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
务,严格意义上讲,薛某明知自己有借款未归还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
社,并与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明确约定渠县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扣款的权利。薛某自觉地将存款存入渠县农村信用合 作联社处,薛某完全可能预见到将存款存入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 就有向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发出主动还款的意思表示,这符合借款合 同约定的一种还款方式,借款合同中的这一条约定并没有加重合同相对 方的义务和责任,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本案双方所签订的借 款合同合法有效,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划薛某存款作为薛某偿还渠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之前的借款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其扣划方式的本身 也是合法的,依法受法律保护。故薛某要求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还 账户上的扣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薛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四川省达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适用诉讼时效,还是适用合同约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到本案中,薛某主张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扣款已超过诉讼时 效,而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张扣款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的民事
权利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都可以自行约定,并对当事人 双方都有约束力。在薛某强调法律规定的同时,不应忽略了民事权利的 约定,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权利的处置,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
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自治原则。故本案在处理这类纠纷合同 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的适用。
编写人: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人民法院 罗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