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构成摄影作品的判断

——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 著作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景 客公司)

被告(上诉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同创蓝天公司)

【基本案情】

全景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





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 馆》系列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 了版权登记。同创蓝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
(kuleiman.com)上传了《故宫》(53幅)、《中国古动物馆》(23
幅)共计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客 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全景客公司要求同创蓝天公司赔偿经 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全景客公司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部分涉案作 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证明;涉案作品全部由用户发布,同创蓝天公司 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对于他人侵犯全景客公司著 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同创蓝天公司未从用户 提供的涉案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作品进 行了强制关闭,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全景客公司主张 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证据支持。涉案作品在同创蓝天公司网站展示期间 的浏览量和传播度极低,全景客公司作品的拍摄质量也远低于行业水
平,律师费等并非本案必要支出。综上,不同意全景客公司的全部诉讼 请求。

【案件焦点】

1.全景客公司的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属于作品,属于什么性质的作 品;2. 同创蓝天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 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可





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当事 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 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本 案中,全景客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 案作品的全景客公司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全景客 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全 景客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此不予采
信。

同创蓝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酷雷曼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 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 品,侵害了全景客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创蓝天公 司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由用户上传,其 不构成侵权。鉴于酷雷曼网站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
息,同创蓝天公司的法律声明中亦声称其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 权利,且后台用户注册信息具有可修改性,全景客公司对此亦不予认
可,故在同创蓝天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信息 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对于同创蓝天公司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同创蓝天公司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景客公 司要求同创蓝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 持。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全景客公司实际损失或同 创蓝天公司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 额:第一,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 第二,同创蓝天公司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
传;第三,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综上,法院认 为全景客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同创蓝天公司





对全景客公司因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应一并予以赔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 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赔偿原告全景客公司 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同创蓝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 裁判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从法律层面上,法院对VR全景作品的性质进行了认定。摄影作品 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
品。本案诉争的VR全景作品与传统的二维摄影作品有所不同,属于可 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作品,具有超强的现实感体验,其创 作需借助专业的相机和镜头获取图像素材,并使用特殊的技术软件进行 拼合,将平面图片转化成360度全景展示图。本案的权利客体是需借助 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拼接和展示的VR全景作品,形式新颖,虽与传统 的二维摄影作品有所不同,但法院对其属于摄影作品的性质进行了认
定,为该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审判经验。

在本案侵权事实成立的前提下,法院通过细化赔偿数额的考量因





素,加大判赔力度,保护新型作品权利人。本案的在案证据不足以确定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针对涉案作品的类型,充分 考虑VR全景摄影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创作难度以及侵权影响范围等方 面细化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加大了判赔力度,体现了司法对于知识产 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增强。

从市场层面上,VR技术市场前景广阔,正逐步走向普及,本案是 我市宣判的首例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既对可能发生的类似纠纷 具有一定的预判和引导作用,又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和保护创 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职能作用,为形成更加开放的法治化营商 环境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从社会层面,海淀法院以“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为理念,充分认识 到保护原创作品对提高创作积极性,推动创新原动力的重要激励作用, 通过提高对原创作品的司法保护水平和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促进 形成尊重原创、保护原创的良好氛围。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尹斐 李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