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2年4月16日 Post category:刑事河南规范 Post last modified:2022年4月1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2013年9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ad more articles 在下一篇文章河南高院等《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你可能也喜欢 河南高院等《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22年4月16日 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意见 2022年4月17日 关于依法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