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2013年9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