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行终209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胡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 称区住建委)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1日,胡某向区住建委邮寄材料,要求提供施工图纸作 为通住建信答〔2016〕81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81号意 见书)的证据依据。区住建委收到上述材料后,于10月12日作出通住建 信答〔2016〕193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193号意见
书),称接到胡某的信访诉求后,找相关单位联系,取到工程的施工图 纸复印件。2017年1月6日,区住建委将193号意见书及施工图纸复印件 送达胡某。
2016年10月27日,胡某向区住建委提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表》,要求公开81号意见书中所称的施工图。2016年11月16日,区住建 委作出通住建委(2016)第170号《告知书》(以下简称170号告知
书),载明区住建委并未将图纸留存,无法公开。胡某不服,向法院提 起诉讼。后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申请的信息为区住建委在处理胡某其他 相关投诉、申请中获取的信息,区住建委在193号意见书中载明已经取 得了施工图纸,但170号告知书却作出了相反的表述,故170号告知书认 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鉴于胡某已经于2017年1月6日实际取得了其申 请的施工图纸,判决区住建委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没有意义,故判令撤销 170号告知书。现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7年4月26日,胡某再次向区住建委提交《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 申请表》,申请获取81号意见书中所称的施工图纸,称该图纸属于贵委 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获取的施工图,应属于公开范围。同时附有说明 一份,指出区住建委给付的193号意见书所附施工图不具备真实性、合 法性。2017年5月19日,区住建委作出通住建委(2017)第33号《告知 书》(以下简称33号告知书),称胡某已经实际取得申请的施工图纸复 印件,本次申请系重复申请,区住建委不再予以办理。
【案件焦点】
胡某此次信息公开申请是否构成重复申请。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申请内容来看,前后 两次信息公开申请所述内容一致,所附说明也仅系胡某认为区住建委提 供信息不符合相关要求,并未附带新的信息内容;其次,从履行行政管
理职能来看,区住建委并没有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仅系对 图纸审查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必然获取施工图纸,且城建档案由专 门单位而非区住建委负责;再次,从两次申请时间间隔来看,区住建委 未再对涉案小区建设事项进行调查处理,不存在再次获取施工图纸的可 能性;最后,从信息检索义务来看,所申请的信息非区住建委履行行政 管理职能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且区住建委未再次对涉案小区监管核
查,其没有对信息再次查询的可行性和义务。由上,胡某的申请系重复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区住建委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 分,程序合法。综上,依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
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
胡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为:因胡某已经获取申请的信息,且从其申请内容来看,前后两次申请 要求公开的信息一致,其在本次申请中所附的说明,也是认为该信息不 符合相关规定而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意是要求区住建委对其认为 的“三无图纸”予以更正,要求区住建委向其提供符合相关规定的图纸, 其实质是对于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该要求不属于政 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范畴。因此,区住建委作出33号告知书并无不
当,对于胡某要求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 院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对于是否构成重复申请,除了考虑典型的申请内容之外,还需要考 虑申请的信息是否系行政机关必然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两次申请 的答复及信息获取情况等因素。
关于以申请内容视角进行判断的标准。从申请主体来看,前后信息 公开行为中为同一申请人和同一答复行政机关主体;从申请行为来看, 特殊表现就是对已经申请过的信息再次进行重复申请,前后信息实质内 容一致;从申请目的来看,特殊表现是不单纯为获取申请的政府信息, 而是通过获取的信息达到获取证据、逼迫行政机关作为等其他目的。本 案中,胡某前后两次向区住建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两次内容表述 存在差别,但是核心意思是一致的。对于胡某所附说明,也仅系其认为 区住建委提供信息不符合相关要求,实质系要求审查区住建委是否依法 合规履行法定职责,显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从内容角度来
看,所附说明并未附带新的信息内容,两次申请内容一致。
关于以行政机关履职视角进行判断的标准。政府信息是政府在履行 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一般包括两种:一是必然获取的信
息,通常为法律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必须履行此类职责,必然制作或者获 取该类信息;二是依申请履行法律职责获取的信息,此类信息通常没有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进行制作或者获取,但是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依照 公民申请履行相应职责的职权,在此过程中行政机关会要求行政相对人 提供或者自行制作该类信息。通常来讲,对于第一种信息,公民在申请 时只要行政机关不予提供即可以视为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
责;第二种信息,则需要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在履行职 责过程中是否必然需要获取该类信息。本案中,涉及的就是第二种政府 信息。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 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区住建委仅系对图纸审查部门进行监督和管
理,图纸审查部门为独立法人,因此从行政职权角度来看,区住建委并 非在履职过程中必然获取施工图纸,只能在履行公民依照申请履行监管 职责中进行获取。区住建委根据胡某之前的举报对涉案小区进行查处, 并且有开发商提供了相应的图纸,该图纸也由区住建委提供给了胡某。
关于以两次申请情况视角进行判断的标准。首先,第一次申请是否 得到了相关政府信息。如果公民在此前政府信息申请中没有获取到相关 信息,或者行政机关没有给予具体的说明,那么,该申请即使前后两次 一致,也不能直接不予答复,而应该履行法定查询义务,行政机关就其 履行了查询义务承担举证责任,重新予以答复。其次,两次申请之间是 否存在政府部门再次获取相关信息的情形。如果行政机关存在多次履
职,履职过程中存在政府信息再次获取、信息更迭等情形,且公民的第 二次申请在此履职行为之后,行政机关应该以最新获取的政府信息予以 答复,而不能以此前曾经答复过为由拒绝答复。本案中,胡某在第一次 申请中已经获取信息,第二次信息公开申请时间间隔仅半年,其间胡某 未再进行信访投诉,区住建委未再对该小区内建设事项进行调查,因此 也不存在期间内区住建委再次获取施工图纸的可能。
编写人: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李炎铎 魏文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