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某诉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包头市泓程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2民终2924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渠某
被告(上诉人):包头市泓程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程公 司)、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汽车制造厂)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4日,案外人胡某从北京伟利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 本案涉案车辆,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案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 系该车辆的生产制造商。后该车由胡某通过大同市南郊区平凡二手车交 易有限公司出卖给本案原告渠某,并于2017年10月18日开具二手车销售 统一发票。该车的保修手册中质量保修注意事项中写明,您的车辆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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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时,请及时与我公司特约维修服务站联系。在后附的汽车服务站
中,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地区的服务站名称为包头市仁武汽修有限责任公 司及本案被告泓程公司。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原告发现该车的分动箱有 开裂的情况,故向该车指定的特约维修服务站即本案的被告泓程公司联 系要求质保,但遭到拒绝。后原告通过包头市交通广播电视台进行维
权,北汽全国客服以二手车手续不全(无保养手册)无法质保为由拒绝 质保,同时表示二手车该手册不予补办,被告泓程公司则表示不能给原 告补办保养手册及提供质保,同时,北京经销商也表示无法为原告补办 保养手册。原告维权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免费为其更换故障 零部件并赔偿损失。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提出管辖异议,法院裁定驳回 了其管辖异议的申请,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不服裁定,上诉至包头中
院,包头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在案件的管辖异议上诉期
间,为了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原告对该车进行了修理,并由包头市 方正公证处对该车辆分动箱的拆卸过程进行了公证,公证书中载明分动 箱上面带有裂痕,并有红色液体渗出,该分动箱被拆卸后,由该公证处 进行封箱保管。包头市方正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8)包方正内民字第 6414号公证书及(2018)包方正内民字第6415保管证书。原告共花费公 证费1400元。一审法院开庭前,原告将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被告北京 汽车制造厂在接到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书后,再次提出管辖异议 的申请,一审法院未对其第二次提出的申请予以处理。该车辆的行驶里 程为19632.4千米。
【案件焦点】
1.本案中原告作为二手车车主是否有权享受三包服务;2.本案被告 泓程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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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渠某购 买的诉争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分动箱开裂,有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在案 佐证,且二被告未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产品无质量瑕疵,故对于该事 实足以认定。虽然该车所有权发生过变更,但根据车辆的购买年限和行 驶里程,诉争车辆在三包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享受保修服务。对于原告 的三包凭证丢失的问题,原告提供的录音材料证实,原告积极希望进行 补办,但遭到了北汽全国客服、被告泓程公司和汽车销售商的拒绝,无 法进行补办,故被告辩称的原告无法提供三包凭证的辩解理由法院不予 采信。对于责任的承担,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 对产品质量的瑕疵承担责任,被告泓程公司作为被指定的汽车服务站, 即修理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对于承担的具体数额,原告在遭到修理 者拒绝保修的情况下, 自己进行了维修,并公证记录了拆卸故障零部件 的过程,同时有包头市麻池镇宏腾专业机修钣金喷漆美容装饰店开具的 4900元的发票在案佐证,法院对该笔费用予以认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公 证费,是本案证据保全的必要费用,被告应当予以承担。原告主张的律 师费6000元,不是本案必须发生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 量法》第二十六条,《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 八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 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泓程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给付原告渠某汽车修理费4900 元;
二、被告泓程公司、北京汽车制造厂给付原告渠某汽车公证费14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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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法官后语】
近年来,汽车的更新换代越来越快,二手车交易市场规模逐年扩
大,很多开了没多久的汽车都出现在了市场上,有些还是未过保修期的 汽车。但二手车车主享有哪些权利、二手车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谁承担 等问题在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案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相关 案件的裁判有所启发。
1.二手车车主的权利认定
本案中的汽车系原车主胡某出卖给本案原告渠某,并于2017年10月 18日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本案汽车的销售地为正规的二手车交易 市场,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且手续完备,符合二手车交易的相关法律规 定。故一审、二审法院均确认了二手车车主即原告享有车辆转移后作为 车辆所有权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 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 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 之日起计算。因此,只要在此规定内,即便是转手的二手车也享有三包 权利。本案车辆的购买年限和行驶里程均在三包期内,原告渠某已取得 车辆所有权,其有权享受三包服务。
2.二手车质量问题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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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明确了车辆产品责任问题所划归的责任,对于制造误差、 运输损坏、展示损坏、维修不当等问题引起的汽车质量问题划归到汽车 制造商、经销商、汽车维修厂等。
产品责任诉讼的当事人包括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 即原告,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包括 自然人和法人。赔偿义务人即被告,主要指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
者。本案中被告北京汽车制造厂作为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质量的 瑕疵承担责任。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 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本案中车辆的保修手册中内蒙古自治区包 头地区的服务站为本案被告泓程公司,即修理者,应当承担修理责任。
随着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也越来越具有吸引力,这需 要一个公平、公正、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也需要完善二手车流通法 律保障,更加需要明确各方的相应责任,从而维护二手车交易各方的合 法权益,推动二手车流通市场的繁荣发展。
编写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乌仁斯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