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公民的遗产

——郑某珍诉王甲遗嘱继承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2018)桂0881民初1275号民事判 决书

2.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郑某珍

被告:王甲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砚生前是桂平市财政局职工,与其前妻生育有儿子王 甲、王乙及女儿王丙三个子女。王某砚的前妻去世后,于2010年6月21 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砚于2014年4月23日在案外人黎某、刘 某的见证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在其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 归原告所有。后王某砚于2018年2月10日去世,桂平市财政局向其亲属 发放了抚恤金175967元(包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57808元、困难补助金





13159元、丧葬费5000元)。

【案件焦点】

王某砚于2014年4月23日立具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 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公民可以 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国家机关、 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精神抚慰和经 济,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 嘱的方式处分。王某砚自书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在 《遗嘱》中处理的抚恤金不属其遗产范围,其无权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珍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于 公民的遗产,公民是否可以遗嘱的方式对其死亡后所获得的抚恤金予以 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 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
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 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综合本案证





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砚死亡后其家属所获得的抚恤金不属 于王某砚的遗产,王某砚无权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主要理由如下:

(1)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 有的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而抚恤金只 能是金钱。

(2)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 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其 死亡而消失。

(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 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之外,还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陈静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