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