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子女代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能仅凭近亲属关系便认定构成表见代理

——汪某龙诉季某友等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8)川0183民初107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汪某龙

被告:季某友、刘某兰、季某 【基本案情】
季某友、刘某兰系夫妻关系,有一女季某。2017年10月,刘某兰将 其单独所有的位于邛崃市临邛镇东星大道352号1栋2单元5层8号的房屋 挂于中介机构准备出售。2018年1月11日,刘某兰在境外旅游时,季某 以自己和母亲刘某兰的名义在中介处将房屋卖于汪某龙,并以中介机构 提供的填充格式合同文本,与汪某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屋买卖 合同的主要内容为,出售方(甲方):季某友、刘某兰、季某,购买方 (乙方):汪某龙,汪某龙以36600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合同第7





条约定违约责任:“甲方若不卖得壹赔贰给乙方… …” ,该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签字处为,季某签名、捺印,刘某兰(代)签名、捺印:乙方签字
处为,汪某龙签名、捺印。合同签订后,汪某龙给付季某购房定金
20000元。后刘某兰表示其对季某与汪某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不 知情,并未授权季某与汪某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未对该合同予以追 认,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季某友认为, 自己没有签订过房屋买卖合
同,房屋也不是自己的。季某认为, 自己是受了中介所的欺骗而与汪某 龙签订的合同,中介所的工作人员通知其签订合同,称其母同意了,但 当时刘某兰在境外旅游,无法联系,刘某兰并未委托季某与汪某龙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故汪某龙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与季某友、刘 某兰、季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并赔偿违 约金40000元。

【案件焦点】

女儿以母亲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核心在于近亲属在 无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 主要涉及三个问题:其一是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问题。虽然合同 载明出售方系季某友三人,但签字处只有汪某龙和季某的签字,刘某兰 为季某代签,故签订该房屋买卖合同的主体为汪某龙与季某、刘某兰。 其二是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需存在使相对人相 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并且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从 该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上看,季某代签刘某兰,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 的合同,但在明知案涉房屋系刘某兰单独所有,季某无任何授权委托的





情况下,仅凭季某系刘某兰女儿的事实就认定季某有代理权,不符合表 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同时,按照交易习惯,汪某龙及中介机构应当知道 买卖房屋应当与具有房屋处分权的出卖人签订合同,作为房屋买受人, 汪某龙应有起码的审查、注意义务,汪某龙与季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 行为,有一定过错。故季某以刘某兰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不 构成表见代理。其三是合同效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对标 的物应当具有合法正当的处分权,季某对该房屋并无处分权,但本案特 殊性在于季某系刘某兰之女,而季某又代签了刘某兰,这就涉及前述表 见代理的效力的问题,而本案案涉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 定的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也没有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变更、撤销 的法定情形,因此,本案案涉合同是有效的,只不过因前述原因导致合 同无法实质履行。故对汪某龙提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
持,并作出判决如下:

解除汪某龙与季某、刘某兰(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季 某返还汪某龙定金2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要点在于子女代替父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表见 代理?其中涉及生活常识与法律认定冲突的问题。现实生活中,近亲属 代为签订买卖合同的情况并不鲜见,进行形式上追认的也并不多见,多 以实际履行的形式完成了合同的过程。但是在该案中,女儿代替母亲签 订了母亲个人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母亲在事前并无书面形式上的授
权,事后也并无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上的追认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酿成诉争。这是与一般人的生活认知存在一定偏差的,通常情况下,人 们会理所当然地认为女儿代替母亲签订合同,是合情合理的,但在法律





框架下,近亲属代为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构成表见代理,这需要一定 的形式要件,即构成表见代理需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 事实和理由,并且要求相对人善意且无过错,在本案中,仅凭季某系刘 某兰女儿的事实就认定季某有代理权,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在该案中,汪某龙作为善意的买受人,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首先,他明知房屋登记在刘某兰名下,且本人当时在国外无法到场,却 与季某签订买卖合同。其次,对于中介机构的沟通情况,并未予以核实 确认季某是否取得了母亲的授权。在庭审中,季某辩称自己是中介打电 话通知自己,说母亲让她代为签订合同,但因为当时母亲在国外,未再 次联系上, 自己是受到了中介的欺骗。作为专门从事二手房买卖的中介 机构,理应知道买卖房屋,应由买卖双方亲自到场画押确认,但却只是 通过电话沟通的形式便邀请卖售人的女儿到场进行签字确认,不管房屋 所有人有无真正通过电话口头授权,其处理方式也欠妥,导致在庭审
中,汪某龙并无证据可证明季某得到了母亲刘某兰的授权, 自身未尽到 审慎的注意义务。

在本案中,还涉及合同签订缴纳的定金处理问题,因为汪某龙在诉 请中已明确要求解除与刘某兰的买卖合同,这与刘某兰本人的意见一
致,但是涉及的定金问题,鉴于汪某龙本身具有一定过错,承办法官认 为宜作返还处理,且不适用罚金原则。

编写人: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