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

——王某某诉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9191号民事判决 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上诉人):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9月24日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书约
定:“原告购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地区绥化路以西、复旦街以
北、南兴街以南围合区域的商品房一处,房屋价款145万元;被告应当 在2015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被 告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 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 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





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商品房达到交 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 接时,被告应当出示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
单。所购商品为住宅的,被告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 用说明书》。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 绝交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告交付了房款13万
元,2015年9月24日向被告交付房款132万元,共计145万元。被告给原 告出具了购房款票据。后被告未能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条件并 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原告现尚未办理入户。被告于 2018年8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8年3月被告开始提 交办理涉案房屋小区产权登记材料。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一、被 告赔偿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27086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 月25日止);二、被告赔偿原告逾期办理产权证的违约金人民币1160
元。

【案件焦点】

1.开发商是否逾期交房;2.竣工验收时间。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照合同约 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被告虽主张于2015年年末多次电话 通知原告入户,但没有证据证明。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 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出示相关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证明 文件,故对被告主张违约金应计算至2016年12月7日,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书面通知原告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未能履行主要 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自2016年1月1日起至





2018年7月25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 持。关于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因被告2015年12月31前未能将 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原告,即系 被告原因,原告未能办理入户。即使原告于2015年12月31日办理了入
户,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亦未能在720日内办理,因被告已构成违约,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逾期办理产权登记违约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按已付房价款145万元的日万分之二给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270860元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

二、被告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按已付房价款145万元的0.08%给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1160元。

黑龙江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处理要点在于开发商是否逾期交房。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约
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开发商 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商品房未经 验收合格,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赔偿违约金。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显示竣工验收





日期为2015年10月1日,但开发商自行聘请的设计、施工、监理公司自 检记录不能代替国家职能机关的竣工验收文件,不能以之作为竣工交付 依据。涉案商品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载明竣工时间为2016 年12月7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12 月31日前将符合竣工验收合格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未能按 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通知原告办理入户手续,被告已经逾期交房,应承担 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得到法院支持的依据,并非系原告主张的竣工 日期应为涉案商品房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的日期即2018 年8月1日。本案当中,系因被告未能证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原告办 理入户手续,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办理入户,故被告主张违约金应计算至 竣工日期2016年12月7日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编写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蒋月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