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类案件中损害后果成因不确定时举证责任的分配

——王某某诉北京市某养老照料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142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王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某养老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养老中心)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王某某与养老中心签订《某养老服务合同》,开始入住养老 中心。入住时,双方在《某养老服务合同》及其他附属文件中明确约定,王某 某为3级护理,即按完全不能自理老人护理级别照顾护理。2020年9月12日


100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21:13,王某某自行走出房间后, 一直处于行走状态,步态较匆忙,于21:18 在休息三区过道突然身体前扑式摔倒,未能自行起来。21:34护理人员发现老 人摔倒,后将老人推回房间,由护士进行基础检查,并致电老人家属。关于双 方沟通情况,2020年9月13日早上及次日上午,王某某女儿鲍某某至养老中 心看望王某某;9月14日上午、下午,养老中心工作人员将王某某身体状况视 频、照片发送至家属微信群,家属未予回复,遂于15:28致电家属;9月14 日16:47,养老中心致电999,家属在现场,王某某被送医治疗。2020年9月 14日,王某某头部CT诊断报告显示左侧额顶叶大脑镰旁脑出血、多发腔隙性 脑梗死、脑白质变性。当日,王某某入住北京某某医院监护病房,初步和确定 诊断均为脑内血肿(顶,左)、高血压3级很高危、额部头皮血肿、右膝左手 皮肤擦伤;后王某某从该医院出院当日入住北京某某国际医院,医院考虑患者 淀粉样脑血管病可能,本病可导致反复脑叶出血,继续对症治疗。王某某于 2020年12月4日出院。出院诊断:脑出血(右侧额叶、左侧额顶枕叶)等。 王某某主张,养老中心在审慎管理、安全保障、救治服务等各方面,均存在严 重过错,要求其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1.养老中心对王某某的摔倒及摔倒后的处理是否具有过错;2.该案的举证 责任如何分配;3.王某某的损害结果与养老中心的过错行为是否具有因果 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方主张其脑出血是摔倒造成的, 未举证证明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王某某9月14日 的脑部CT报告及其摔倒时的动作,又基于老人自身身体条件,其摔倒前已经 脑出血的可能性很大。但是摔倒行为及摔倒后延迟送医,很可能会加重老人脑 出血症状。在此过程中,养老中心存在一定过错,具体表现在养老中心已明知 老人存在脑血管病、中度痴呆、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且摔倒前一周大小便失禁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01

的情况下,应对老人平时的行为更加关注,但没有尽到相关义务。虽然其主张 24小时值班制并非24小时贴身服务,但是其在值班过程中应关注相关监控, 及时发现老人离开床位,对于此种身体状况的老人要给予必要的帮扶。结合王 某某每月的护理费支出,本院认为相关服务并未超出其合同所约定的标准。另 外,《某养老服务合同》约定“如果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 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 999急救车辆”。故在王某某老人摔倒后,其系掌握老人身体状况的直接责任 人,养老中心及时通知家属的情况下,也应及时联系急救送医。但需要指出的 是在延迟送医方面,家属也具有较大的责任,面对高龄老人摔伤,应该第一时 间要求养老中心将老人送医。另外,受害人系高龄,本身患有脑血管、高血压、 中度痴呆等多种疾病的老人,淀粉样脑血管病亦是一种可导致反复脑叶出血的 疾病,故其摔倒后的病情与养老中心的过错不具有完全的因果关系,本院酌定 养老中心承担20%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 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 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养老中心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交 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截至2023年7月14日)、残疾赔偿 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65204.04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 裁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被送往养老中心的老年人往往都有基础疾病以及行动不便等问题,故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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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机构关于老年人的看护及保障都有更高的标准。本案虽只是老人在养老中心 摔伤而产生的纠纷,但是案件的细节审理有很多考量之处,对于其他类似案件 的审理可供借鉴。
一、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灵活”运用
(一)侵权类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及最后的审 判结果。而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应“死板”,而应“灵活”运用。本案是一般侵 权类案件,遵循过错责任原则。本案在事实方面的争议焦点为:王某某现在的 损害后果(脑出血)是其摔倒后导致,还是先脑出血后摔倒?根据以往的审判 经验,一般受害人只需要证明摔倒事实即可,如果实际侵权人认为受害人伤情 与侵权行为无关则需要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但本案王某某系高龄老人,自身患 有多种疾病,且自身疾病极易引发脑出血等危重疾病,结合王某某受伤后的头 部CT 报告,再结合王某某事发时并未有滑倒、被绊倒等外力作用,故综合现 有证据来看,可基本推断王某某摔倒行为可能系自身疾病诱发脑出血疾病从而 摔倒。而王某某如果想证明其系摔倒后引发脑出血,则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承办人也向王某某释明需要鉴定以及如果不鉴定所需承担的举证不能后果, 在此基础上原告依然不申请因果关系的鉴定,故无法认定其脑出血系摔倒造成。
(二)原告无法证明其脑出血系摔倒造成,但是养老中心对于其损害后果 是否有过错亦需要养老中心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尽管王某某脑出血等伤情并非 摔倒所致,但是脑出血系高风险疾病,对于送医抢救的时间要求比一般疾病要 高,虽然无法量化延误时间导致的具体损害加重程度,但是送医延迟、抢救不 及时均会导致病情的加重。庭审中,养老中心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对王某 某家属进行告知,但是在其与王某某签订合同中均写明如遇特殊情形是需要及 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送医治疗的,故养老中心不能以王某某家属不配合等为由免 除自身的法律责任。
侵权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灵活运用举证责任 的分配。具体来说,案件中需要结合受害人自身状况、侵权行为发生并结合一 定的医学常识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103

二、养老机构作为管理者的责任认定
虽然本案王某某起诉的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但在认定养 老中心存在过错时亦应考虑其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原侵权责任法 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范围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 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但是实践中关于“公共场所”的范 畴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范围进一步明确,将安全保 障义务主体范围规定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 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无论 依据侵权责任法还是依据民法典,本案的养老中心均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主 体。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不仅仅对王某某事发时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 对于事前的防范、事后的送医就诊,均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本案在认定养老中 心责任时,进行了全面的考虑,最终认定其对于王某某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该判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
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 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的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的案 件类型。该判决在释法说理中充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其中,案件涉及 两方当事人,一方是年老多病的王某某,另一方是需要承担社会养老压力的养 老中心,判决中做到了以事实为依据,结合法律规定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进行判断、权衡,最终确定适用于本案的价值取向,并在裁判文书中详细阐明 依据及其理由。
综上,本案分别从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为管理人的责任承担等两方面最终 确定养老中心对受害人王某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将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中,不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起到参考作用, 也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任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