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连等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2021)桂0923民初31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林某连、李某慧、蔡某成、蔡某利
被告:陈某、林某、梁某文、物流公司、财产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4日,被告陈某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不符 合技术标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往南行驶时,其所驾 驶的车辆被从后面驶来由原告亲属蔡某任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碰撞,造 成蔡某任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交通管理大队 对此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陈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 任,蔡某任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另查明:受害人蔡某任,1975年3月2日出生,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 告林某连(母亲)、李某慧(妻子)、蔡某成(长子)、蔡某利(次子)。原告 林某连与蔡某(已故)共生育包括蔡某任在内三个子女。
还查明:被告物流公司是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被告物流公司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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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林某之间是融资租赁车辆法律关系。2018年3月21日,被告林某将上述车 辆转让给被告梁某文。被告梁某文为车辆的实际车主。2019年7月1日,被告 梁某文为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 保险(保额150万,不计免赔)。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交通肇事逃逸、无驾 驶证及车辆检验不合格的免责条款。被告物流公司在投保单及投保人声明投保 人签章处加盖公司印章,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 明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事故发生 于保险期限内。被告梁某文与被告陈某是雇主与雇员关系。事故发生时被告陈 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19年7月14日),事故发生后其主动到 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赡养人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873389.41元。
【案件焦点】
1.被告物流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陈某的交通 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驾驶肇事车辆及肇事 车辆检验不合格的情形,能否成为被告财险湛江公司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免赔事 由;3.本案被告如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被告物流公司与被告 林某之间是融资租赁车辆法律关系,对原告损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本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并没有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 而是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没有潜逃逃匿,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含 义的范畴。第三,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的A2 型机动车驾驶证逾期10个月未 年审,驾驶证未年审与无证不是同一概念,故其不属于无证驾驶。第四,事故 车辆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投保时,车辆检验合格,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179
保险人才同意承保,应当视为保险人对承保的车辆检验合格的意思表示,事故 发生在保险期间,具备理赔条件。虽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涉案 车辆检验不合格,但该车辆检验不合格不等同于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不合格, 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车辆的安全性能处于不断变动过程,保险人以车检不合 格作为的第三者商业险免责事由不为司法实践所认可。综上,被告财产保险公 司以被告陈某的交通肇事行为构成逃逸,持超过有效期驾驶证即属于无证驾驶 肇事车辆及肇事车辆检验不合格作为其商业三者险免赔事由不成立。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 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 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1万元给原告林某连、 李某慧、蔡某成、蔡某利;
二 、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 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抚养费合计534372.59元给原告林某连、李某 慧、蔡某成、蔡某利;
三 、驳回原告林某连、李某慧、蔡某成、蔡某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后语】
针对本案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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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在主观上具有 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驾驶或者遗弃车 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系逃避法律追究行为的表现形式。该规定在立法的 价值取向上明显是禁止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在本案交 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开始想找同车的黄某香顶替开车,但并没有驾驶或者 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其发现隐瞒不了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时, 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没有潜逃逃匿,也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依上述相关 含义界定,其行为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含义的范畴。本院(2020)桂0923刑 初492号刑事判决书亦确认,被告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不构成交通事故逃 逸情形。被告保险公司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交通肇事逃 逸的情形主张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其主张。
第二,关于无证驾驶的认定。驾驶证过有效期与不具备驾驶资格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具备驾驶资格是指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又被吊销或驾驶证 许可被依法撤销。驾驶证虽然有一定的有效期,但是有效期届满并不必然导致 驾驶资格消灭。如果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一年内,驾驶人及时申请续补 并获准许的,那么应当认定驾驶人具备驾驶资格。被告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超 过有效期未满一年未年审,并不必然导致其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并未影 响其驾驶能力,也不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其并非无证驾驶。故被 告保险公司对被告陈某驾驶证过期未年审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系无证驾驶的 抗辩无法律依据。
第三,关于肇事车辆检验不合格的认定。肇事车辆在保险人处购买了交强 险和商业三者险,投保人投保时,车辆检验合格,保险人才同意承保,应当视 为保险人对承保的车辆检验合格的意思表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具备理 赔条件。但保险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车辆记载为“制动不符合技术标 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为据,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本案中《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中虽记载事故车辆“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
四、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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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车辆检验不合格不等同于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不合格,机动车在运行过 程中,车辆的安全性能处于不断变动过程,肇事车辆经检验不合格,有事故发 生前的不合格,也有运行过程中的不合格,且被告保险公司亦没有提交证据证 明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检验不合格的证据。且事故事发突然,被告陈某难以在 事前对事故车辆的安全情况作出准确的自检、评估及安全隐患的彻底排除,其 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心理预期亦在于替代或减轻已方在交通意外发生时的赔偿责 任。故排除适用前述保险免责条款更为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及正当预期。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蒋莉
商业保险免责条款中的交通肇事逃逸、无证驾驶及车辆检验不合格情形的认定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7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