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达诉夏某、甲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45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达
被告(上诉人):甲财产保险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夏某
第三人:乙财产保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4日,夏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李某达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相 撞,造成李某达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夏某负此事故 全部责任,李某达不负事故责任。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夏某,在甲财产保险公 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 期间。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47
事故发生后,李某达到医院进行了治疗,各方均认可医疗费为108946.52 元,其中乙财产保险公司为李某达垫付抢救费71514.33元。
李某达就伤残情况等申请鉴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载明:“颈 椎术后,残疾等级比照……评定为十级。关于颈部损失参与度:被鉴定人外伤 史明确,伤后查磁共振成像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片示:C2/3 、 C3/4 、C4/5 、C5/6 、C6/7 椎间盘中央型突出,C3/4 、C4/5 、C5/6 层面黄韧带 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但外伤后 出现颈部压痛、双上肢肌力下降等与颈部损伤相关的症状及体征,以上外伤与 自身疾病共同作用,进而达到手术指征,作用力大小难分主次。故本所综合分 析认为,被鉴定人本次外伤与其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目前后果。李某达外伤后行 颈部手术治疗的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外伤与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目前后果。”
李某达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向李某达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 295669.02元(包括残疾赔偿金11172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诉讼费用由夏某、甲财产保险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
李某达自身疾病是否作为本次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载明“李某达C3/4、C4/5、 C5/6 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 退变”,发生事故时李某达已经49周岁,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 的情况,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须手术治疗,而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李某达进 行手术治疗,进而构成十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达没有责任,故即使李 某达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 直接造成的,故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对甲财产保 险公司主张的应当考虑李某达自身疾病损失参与度的意见不予支持。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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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甲财产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达赔偿损 失259671.32元(其中174156.99元直接支付给李某达,71514.33元直接支付 给甲财产保险公司14000元直接支付给夏某);
二、驳回原告李某达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财产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甲财产保险公司上诉意见与一审辩称相同,对此一审法院已进行充 分论述,论理和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故对甲财产保险公司上诉请求不予 支持。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 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李某达主张残疾赔偿金,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考虑李某达自身疾病对残疾等级的影响,即是否考虑损 失参与度的问题。
关于该问题,一般来讲,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侵权的构 成要件。侵权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 判断侵权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判断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 因果关系。现实世界中侵权结果的发生,成因错综复杂,不可一概而论,一个 损害后果的出现,有时会与数个行为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考虑数个侵权 行为对损害后果的损害参与度,即原因力比例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本身是过 失责任,对于损害结果加害人也不愿发生,至于受害人体质如何不是侵权责任 人所能够预料的,如果全盘否定损伤参与度,则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从另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49
一个角度来说,受害人的原有疾病或损害并非加害人造成,加害人在发生交通 事故时不可能预料到会出现加入受害人自身体质原因造成的结果,故当道路交 通事故与受害者自有的损伤因素叠加造成了损害后果,就必须找出造成最终损 害后果的原因,区分各个原因作用力的大小,才能有效划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月2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 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对于是否考 虑参与度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细化,该案生效裁判认为:“交通事故中在计算残 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扣减时,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扩大是否存在过错 进行分析。本案中,虽然原告荣宝英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 定的影响,但这不是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的过错……虽然荣宝英年事已高, 但其年老骨质疏松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 此,受害人荣宝英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 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因此,依法应当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引发的全 部赔偿责任。”根据该判例观点,在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无责的交通事故中, 受害人自身特殊体质不作为损失参与度的考虑因素,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 责任。
该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在受害人无责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认 定自身特殊体质或疾病不作为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但在受害人承 担一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有的判决则对参与度进行了一定比例的酌情考虑。
笔者认为,只要是中老年常见疾病,无论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是否承担事 故责任,在认定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损失数额时,均不应将自身疾病作为 损失参与度进行考虑,理由一是中老年疾病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随 着年龄的增长,颈椎腰椎退变、骨质逐渐疏松等疾病是生理客观规律,而非当 事人特例,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须手术治疗,如果没有交通事故这一因素介入, 受害人的颈椎腰椎退行性变等疾病是不会出现伤残的后果,其特殊体质不是造 成事故发生的原因,而是交通事故直接导致受害人进行手术治疗,故自身常见 疾病仅是与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客观上介入因素,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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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交强险立法并未规定在确定交强险责任时应对受害人特殊体质的损伤参与度 作相应扣减,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也仅限于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 对于受害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的损失,均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参照损伤参与度确定交强险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三是商业险部分,根据各自的 过错比例进行赔偿,双方已经分担损害责任,再考虑自身常见疾病损失参与度 亦没有法律依据。
此外,笔者认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1)侵权行为诱发了自身疾病 或者侵权行为是产生病理症状的次要因素,(2)原有残疾或者原有旧伤,而侵 权行为加重了残疾等级或者导致了功能受限情况加重,(3)老年人因侵权行为 需要治疗,在治疗时诱发了老年病使得损害后果加重的情形下,则建议对于实 际发生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可以全额支持,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等定型化赔偿的项目,可参照原因力鉴定的意见,酌情确定侵权 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在刘某诉李某兰、财产保险公司案①中,法院认为“本案 中,交通事故的发生系李某兰碰撞刘某所致。刘某被撞后入院查体显示胸12椎 体压缩性骨折。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兰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李某兰的侵权行 为与刘某胸12椎体骨折这一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且对受伤的后果因李某兰 负事故全部责任而具备全部的原因力比例。反映在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上,即 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与交通事故直接相 关的损失,全部应当由李某兰承担。但是,刘某因交通事故最终导致的十级伤 残,却需要具体分析。经一审法院委托,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某的伤残程度进 行鉴定时,明确指出:‘被鉴定人具有腰部活动受限的病理基础,构成交通事 故十级伤残,造成此结果,为交通事故的外伤与自身腰2椎体陈旧性骨折共同 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参与度为50%’。该鉴定意见表明,因刘某存在自身腰2
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再12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 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OBXSK4/index.html?docIld=8yAVIAK-
arxaLppOuBtAymYLU18XL/OLOeFm/kGC+FB8XX64E9nD94PUKq3u +IEo4w40aGAbnG2A8A8- lfcm2NXSN05NRB6QgWvb77MR4zDn49Zj9oihFQ0pOlq+Irlaj8,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3月8日。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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椎体的陈旧性骨折,叠加了交通事故导致的胸12椎体骨折,方才造成了十级伤 残的损害后果,意味着仅有交通事故这一因素,并不足以达到十级伤残的损害, 将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全部由李某兰承担有失公允。诚然,本案从交通事故发 生的过程来看,李某兰是全责,刘某无责,但侵权责任的承担首先应当考虑属 于客观要件的因果关系,其次再考虑属于主观要件的过错因素,基于十级伤残 这一损害结果在因果关系上李某兰仅有50%的原因力比例,故对十级伤残的损
失72273.60元,按照原因力比例只有50%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另 50%即36136.8元不应由李某兰承担。同理,财产保险公司不应对36136.8元 承担赔付义务。”
故笔者认为,是否考虑自身疾病、体质参与度的问题,需要根据以上标准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编写人: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潘亚伟 吴海强 任金花
中老年常见疾病是否应作为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的考量因素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7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