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诉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2行终21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行政处罚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邵某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局)、某市人 民政府(以下简称某市政府)
第三人:胡某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11日上午,邵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争吵中,邵某使用 过激言辞对刘某进行侮辱,刘某气愤之下报警并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丈夫胡某。 后胡某赶到派出所与邵某发生口角,出于愤怒向邵某后颈部拍了一掌。当日, 某区公安局受理胡某殿打邵某一案。邵某到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左耳外伤。 2019年6月6日,某区公安局申请对邵某的伤情进行鉴定,法医要求邵某做CI 或者核磁共振检查,邵某自愿放弃。6月21日,民警组织调解,胡某向邵某赔 礼道歉,邵某拒不接受赔礼道歉,也不同意调解。6月26日,某区公安局作出 [2019]12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277号《处罚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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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款五百元。邵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认为邵某已满六十周岁,某区公安局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显不当,遂撤 销1277号《处罚决定》并责令重作。
2019年10月15日,某区公安局作出[2019]20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下简称2075号《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胡某罚款五百元。 邵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予以维持。因不服前述行政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邵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邵某于2019年7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赔偿医药费1017.72 元和营养费500元(民事纠纷)。2019年8月19日,经双方协商,胡某支付邵 某1400元后,邵某撤回起诉。
【案件焦点】
存在多个法定处罚档次的,行政机关可否跨档减轻行政处罚。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虽属于年满六十周岁以上 的老人,但其在和他人交往相处的过程中并未做到文明礼貌,这是胡某对其动 手的重要起因。胡某拍了邵某一掌后被人劝阻,且事发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 向邵某赔礼道歉,足见其主观恶意较轻,可以认定属于情节特别轻微。关于行 政处罚量罚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对 于情节特别轻微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对于与免除处罚并列的 减轻处罚情节而言,违法行为人如果达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对其跨档减轻刑罚, 自然是顺理成章;相反,一个可能会免除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却不能跨两档予 以减轻处罚,反而受递档减轻处罚的限制,这在逻辑上是个悖论。减轻处罚是 从宽处罚措施,区别对待减轻处罚的幅度,有利于达到教育违法行为人的目的。 因此,某区公安局根据案件发生的起因、经过、结果,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 合,依法对胡某适用减轻处罚,处以五百元罚款,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 九条、第七十九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因邵某对胡某妻子刘某使用侮辱性语言,后胡某就此事与邵某发生口角,根据 视频监控显示,胡某当时站立于邵某(坐姿)的侧前方,伸手在邵某后颈部附 近拍了一掌,该动作并非邵某所称的“猛击一拳”。从邵某的诊疗及后续恢复 情况看,亦未造成较重的损害结果。相关医药费等费用经法院民事诉讼协调后, 胡某一方已当庭支付完毕。在此期间,胡某一方也曾主动向邵某赔礼道歉,可 见其已意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因此,某区公安局认定本案中 胡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轻微,依法对其适用减轻处罚,符合过罚相当以及教 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并无不当。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有三 档处罚幅度,即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般情 节的,处五日至十日拘留、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存在加重情节的,处十 日至十五日拘留,并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本案违法行为人胡某股打已年满 六十周岁的邵某,具有加重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同时,胡某又符合情节特别轻微的量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可以减轻处罚。对于本案如何适用减轻处 罚、存在多档处罚幅度时公安机关能否直接减轻至罚款五百元、该量罚是否适 当,值得讨论。
减轻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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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包括处罚幅度的减轻和处罚种类的减轻。在法律 明确规定多个处罚档次的情形下,基于法律的授权可在法定处罚档次以下按照 其他处罚档次予以处罚,降低处罚幅度不受递档减轻限制。理由是:首先,从 规范目的分析。法条将减轻处罚与不予处罚并列规定,本身就体现了立法者要 求减轻处罚直至免罚,因此量罚时应当允许裁判者根据具体案情自由选择跨档 (两档、三档)减轻处罚直至不予处罚。如果法条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则应 当遵从文义解释,不得作出超越字面含义的扩大解释,以区别对待减轻处罚的 幅度,达到“寓教于惩”的目的。其次,从逻辑角度分析。违法行为人具有减 轻处罚情节,可以递档减轻;违法行为人如果具有多个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减轻 情节达到接近免除处罚的程度,仍然只是递档减轻,则轻重失衡、逻辑背反。 最后,从适用后果分析。本案被诉公安机关将处罚种类由“拘留并处罚款”, 减为“罚款”;形式上看似乎是直接减少了主罚、保留了并罚,但是因《中华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三档量罚幅度的法条结构,故本案并不属于减少 罚种情形,本质上仍属于跨档减轻幅度的问题。如果仅能递档减轻,则减轻处 罚与免除处罚之间,跨越了下一档处罚幅度,使减轻幅度过度跳跃。
不可否认,存在多档处罚幅度时允许跨档减轻,赋予了执法机关较大的裁 量权,不利于量罚的精细化和预期性。可资借鉴的解决方案是建立裁量基准或 者裁量权行使规则,通过限额方式限定减轻处罚幅度,增强操作性和规则预期 性。如《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减轻处罚的幅度“不得 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20%”。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卢文兵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