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诸葛某某运输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2020)桂0321民初1735号民事 判决书
2.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诸葛某某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7日,原告张某在某平台接到由某货运信息部发布的运输单信 息,订单信息上载明运费9000元,原告接单后与被告货主诸葛某某联系,按照 被告诸葛某某指示将树苗从A地运输至B地。待原告将树苗运输至目的地并将 树苗卸载完毕,被告以财务下班为由未支付运费;此后原告多次通过打电话、 发短信、发微信的方式要求被告支付运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至今分文未 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原告要求被告给付9000元运费和要求被告给付利息是否有事实和法律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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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 服务,按照约定将被告的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 运输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已履行运输货物的义务,被告亦应向原告履行支 付运输费用的义务,被告至今未将运输费用支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故原 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输费用9000元的诉请,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 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对此并木约定,故对原告的该诉请,法院 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诸葛某某给付原告张某运输费用9000元; 二 、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托运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告 知货运的基本情况,办理有关手续、包装货物、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等;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接受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对运输过程 中货物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到达目的地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 人收货等。承运人对托运人享有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 的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拒绝收货可以提存货物或者留置货物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诸葛某某在某货运信息部发布的运输单信息,订单信息上载明运费 9000元,当原告张某看到发布的信息表示接受并实际履行,客观上原、被告双 方形成了货物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对对方都享有权利和义务。 原告张某将货物按照被告诸葛某某的指示运输到目的地后,将货物交给了收货
人,被告诸葛某某就应向原告张某支付运费,否则将构成违约,原告可以向其
主张给付运输费用的权利。
除要求被告诸葛某某向其给付运费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向其给付运费的利 息,这种诉请值得商榷。诉请给付运费的利息能否得到支持,关键要看双方当 事人签订的运输合同中是否有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自不待言。如当事人仅约 定了运费的利息,但未约定利息的数额及计算方式,该如何裁决?应从结合以 下三个法条进行思考:
第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 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 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 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 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 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 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阳朔县人民法院陈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