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2018)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会议纪要(已废止)

第一条彩礼是指基于婚约、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给另一方的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等。
贵重礼物及数额较大的礼金一般是指2000元以上现金及价值2000元以上的电器、首饰、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生产工具及不动产等贵重物品。
第二条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的财务不属于彩礼
第三条一方向另一方所送的烟酒食品衣物等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请客花费经及赠送的价值较小的定情信物;男女双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所给付的财务,应认定为一般赠与行为。给付人要求返还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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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参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