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某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案|刘永升律师以案说法

张某某诉某实验学校教育机构责任案|侵权责任案例解析

虞城县刘永升律师提示: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实验学校是 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责任。本案中,实验学校辩称系张某某与胡某某私自更换比赛项目,并 提供张某某的班主任石某某的书面陈述复印件及胡某某、李某某的情况 说明复印件予以证明其没有过错,但实验学校未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 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石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书面证言符合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故对实验学校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张某某 在参加实验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期间

📝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29日,张某某在参加实验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跨栏比赛中 受伤,经桓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外伤。 张某某出院后就赔偿问题与实验学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2017年12月13 日,山东齐都司法鉴定所作出齐都司法鉴定所(2017)临鉴字第243号 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张某某之损伤评定为玖级伤残。张某某要 求判令实验学校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7712元。实验学校辩称其没有 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事实不是校方老师临时安排把张某某作为 替补比赛队员,而是学生胡某某比赛临上场前胆怯,心理状态不适合比 赛,在比赛前提出找个替补,张某某自愿代替胡某某参加跨栏比赛,老

⚖️ 法院认为(裁判理由与论证)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实验学校是 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 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 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 责任。本案中,实验学校辩称系张某某与胡某某私自更换比赛项目,并 提供张某某的班主任石某某的书面陈述复印件及胡某某、李某某的情况 说明复印件予以证明其没有过错,但实验学校未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 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交石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的书面证言符合 证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定事由,故对实验学校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张某某 在参加实验学校组织的运动会期间与胡某某互换比赛项目后发生损害后 果,实验学校作为该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对张某某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后果,与其未尽到教 育、管理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作为已满13 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未经培训参加跨栏比赛存在的风险应当具有 一定的认知,即便是老师安排其与胡某某互换比赛项目,张某某亦有拒 绝的权利。故张某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 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实验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另外 20%的责任由张某某自行承担。实验学校对张某某主张的医疗费 14966.93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交通费300元、残 疾赔偿金136048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没有异议, 故实验学校应赔偿张某某(医疗费14966.93元+护理费2160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81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136048元+鉴定费1300元) ×8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126467.94元;张某某主张复印费127.5 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验学校亦不予认可,法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九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实验学校赔偿张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 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6467.94元; 二、驳回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实验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实验学校应否对张某某的涉 案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如何确定的问题。依据法律规定,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作为教育 机构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未尽到该职责的应承担责任。实验学校主 张涉案损失系在老师不知情的情况下,张某某与同学私下擅自互换比赛 项目发生意外所致,实验学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对此其并未提交 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实验学校作为运动 会比赛的组织、管理主体,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 应对张某某比赛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但张某某作为年 满13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亦对其行为的风险和后果有一定预见 能力,对其损害的发生应负有一定过错。原审综合考虑实验学校作为学 校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张某某的行为能力情况等案件具体因素,酌定实 验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担20%责任,并无不当。实验学 校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二审判决如下:

💡 实务要点与维权指引

结合本案裁判规则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人身损害领域当事人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实务要点:

一、本案核心争议。2016年4月29日,张某某在参加实验学校组织的运动会跨栏比赛中 受伤,经桓台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左膝关节外伤。当事人应当围绕该争议焦点收集并固定核心证据。

二、法院裁判规则。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实验学校是 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该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举证方向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伤残鉴定。伤残鉴定应当在伤情稳定后进行,一般为受伤后3-6个月。鉴定机构应当具有法定资质。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五、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造成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

六、诉讼时效提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本案裁判与该法条的立法本意相符。

❓ 常见问题

问:被受伤了花了医疗费怎么算赔偿?

答: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建议保留所有医疗票据。

问:伤残鉴定什么时候做最合适?

答:伤残鉴定应当在伤情稳定后进行,一般为受伤后3-6个月。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后选择合法鉴定机构。

👨‍⚖️ 律师简介

刘永升律师,专注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等法律领域,熟悉商丘及周边地区法院裁判规则,已成功代理多起侵权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

执业机构: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年限:十年 | 累计代理案件:3000余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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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法律知识科普,基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商丘虞城律师刘永升

商丘虞城执业律师,专注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及刑事辩护等各类法律事务,深耕本地多年,用心维护每一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电话:18135706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