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本案涉及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冯某旺可否向法院提起发包承包地之诉。。具体包括:
- 事实认定:如何认定案件基本事实
- 法律适用: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 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如何确定
三、裁判观点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冯某
旺可否向法院提起发包承包地之诉。农村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是土地发包方,有权发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他任何组织
和个人均无发包权,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向其成员发包土地以及发包土地
的数量、位置等,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管理事务的范围,应由集体经
济组织决定。冯某旺从出生至今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可见冯某旺与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双方发生的纠纷
不属于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故冯某旺的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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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范围,其应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某旺的起诉。
冯某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冯某旺
起诉要求判令茶木冲组发包该集体所有的土地给冯某旺承包,人民法院
是否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只有当民事主体依法取得民事权利形成特定法
律关系后,该民事权利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
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
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冯某旺
从出生至今未实际取得承包经营权,即冯某旺和茶木冲组尚未形成土地
承包经营关系,因此,冯某旺尚未取得该法律关系中的此项权利,其要
求法院判令茶木冲组发包给其承包地,法院应不予受理。对此项请求冯
某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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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冯某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
用法律正确,依据《
五、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实务要点:
- 证据保存:当事人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本、转账记录、通信记录等。
- 法律时效:注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 专业咨询:遇到复杂法律问题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的法律意见。
- 风险防范: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条款,必要时请律师把关,防范法律风险。
六、律师建议
虞城县专业律师提醒:婚姻家庭案件的处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保存好相关书面材料
-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 评估案件胜诉可能性及风险
- 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七、联系我们
如需法律咨询或代理服务,请联系刘永升律师。
电话:18135706161
服务范围:虞城县及周边地区
本文案例来源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