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灵、梁某爱诉何某华所有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7民终835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梁某灵、梁某爱
被告(被上诉人):何某华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18日,梁某灵、梁某爱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新会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 会城东甲村民委员会桑地里新村×巷A号房屋(以下简称A号房屋) 的 基础归梁某灵、梁某爱所有。事实和理由:A号房屋宅基地作为梁某 灵、梁某爱的家庭住宅用地,面积89平方米,该宅基地登记在梁某灵 和其女儿梁某英二人名下;梁某灵、梁某爱出资完成了基础建设。何 某华和梁某英于1998年8月结婚,2016年8月17日离婚,在其离婚诉讼 中,何某华将A号房屋的整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处理,其行为 侵犯了梁某灵、梁某爱的合法财产权。
【案件焦点】
涉案房屋基础能否与房屋分开单独主张权利。 【法院裁判要旨】
新会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灵、梁某爱与何某华之间的纠纷属于 所有权确认纠纷。梁某灵、梁某爱诉请确认A号房屋的基础归其所有, 因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门中院) (2017)粤07民 终3635号(以下简称3635号案)民事判决书已确认A号房屋所有权归属 于梁某英,该判决已经生效,其法律效力应当依法维护。如梁某灵、 梁某爱不服该判决,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新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 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梁某灵、梁某爱的起诉不予受理。
梁某灵、梁某爱不服一审裁定, 提出上诉。江门中院经审理认 为:该案案由为所有权确认纠纷。梁某灵、梁某爱以A号房屋的基础部 分, 即地基由其出资建造为由,请求确认房屋地基部分归其二人所 有。由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在梁某英与何某华离婚纠纷中, 已经由3635 号案判决确认归属于梁某英所有,涉案地基作为房屋整体建造的一部 分,显然也一并确认归梁某英所有。梁某灵、梁某爱主张房屋地基部 分的所有权,实际上系否认3635号案判决对涉案房屋归属问题的判项 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 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 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梁某灵、梁某爱应根据审判
监督程序维护其权益,而非另行提请本案所有权确认之诉。一审裁定 不予受理其起诉, 处理妥当, 予以维持。梁某灵、梁某爱的上诉请 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江门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主要涉及“重复起诉”的审查问题。梁某灵、梁某爱起诉时, 认为本案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 以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等方面与3635 号案并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没有构成“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 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 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 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首先,对于两案“当事人”的理解,虽然梁某灵、梁某爱不是3635 号案当事人,但其与该判决列明的当事人在处理涉案A号房屋方面具有 同一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受到 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为共同诉讼人”的规 定,梁某灵、梁某爱应当是3635号案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共同
诉讼人,在形式上虽为案外人,但其实质上是案件的当事人,可以作 为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如梁某灵、梁某爱的主张成立,其与被告方都 是3635号案判决中处理财产部分的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其应受“ 一 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
其次,本案是确认之诉,与3635号案判决处理离婚后夫妻财产的 确认之诉也具有同一性,都是围绕涉案A号房屋进行诉讼,即确认法律 关系为房屋共有关系。因此,本案的诉讼标的与3635号案的诉讼标的 也具有同一性。
最后,本案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涉案A号房屋基础归梁某灵、梁某爱 所有,其诉请涉及其他附着物“单独”处分的问题,而3635号案判决确 认A号房屋归属于梁某英一方所有,该判决涉及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 权、其他附着物“一并”处分的问题。根据我国房地产权属的“地随房走” 或“房随地走”的权利合一原则,房产权利人在处分其所有房屋时,该 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一并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和第三 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 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 并处分”的规定,土地和房屋中有一个权利作出处分,另外一个就要相 应处分,不允许把“房”“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因此,梁某灵、梁 某爱在本案中提出确认房屋基础归属其所有的主张实际上是为了否认 3635号案判决确认房屋归一方所有的处理结果。
综上,梁某灵、梁某爱在本案提起诉讼的事项在3635号案判决生 效后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构成重复起诉(详见附 图)。
附图:
民事重复起诉案件审查流程图
编写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何雄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