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紧急避险致人损害,受益人亦险情引起人应赔偿

——因紧急避险行为致受害人财产损害的,紧急避险受益人同时亦系引起险情的人应对受害人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标签:侵权|紧急避险|因果关系案情简介:2003年,制品公司失火,消防人员从邻近田某承包的一口鱼塘破冰取水救火。2个月后,田某发现鱼塘内鱼苗全部死亡。田某多次要求制品公司赔偿未果,遂诉。法院认为:①制品公司失火,消防部门情急之下,为保全更大利益,采取紧急避险行为,从田某承包鱼池破冰取水,最终将火扑灭,此为不争事实。②破冰取水灭火与田某发现鱼死亡在时间上相差2个月,破冰取水灭火之日正值隆冬,鱼池结冰,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田某很难甚至根本不可能及时发现鱼死亡,只能待春暖冰融之时。如要求田某及时发现鱼死亡,勉为其难,过于苛求。田某发现鱼死后,曾多次找制品公司协调交涉,制品公司作为紧急避险受益人,理应积极配合,妥善解决,即使认为与其无关,亦应主动提出对鱼的死因进行澄清,以此界定是否担责。制品公司消极处。理,贻误并错过了对鱼死因进行鉴定时间。但在诉讼中,制品公司却以此抗辩,称破冰取水灭火与鱼死亡无因果关系,认为导致鱼死亡有多种原因,甚至怀疑破冰取水灭火前鱼已死亡。对此,制品公司要对其抗辩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未能举证。事实上,在田某承包鱼池中仅有破冰取水鱼池中的鱼全部死亡,其他鱼池无此现象,故田某承包鱼池中的鱼死亡与破冰取水灭火具有一定关联性。判决制品公司赔偿田某4.5万元。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4)二中民终字第3145号“田某诉某制品公司紧急避险案”,见《田宝志诉北京青龙缝纫制品有限公司紧急避险损害赔偿案(紧急避险)》(安金宝),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民: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