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依法应予撤销

——对已启动征地程序房屋,错误采取危房鉴定和以紧急避险为由强制拆除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标签:侵权|紧急避险|房屋征收|正当程序案情简介:2010年,王某房屋纳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2013年,市国土局责令王某交出土地。2015年,经当地街道办申请,省建筑工程质检中心鉴定王某房屋为危房,区住建局据此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王某房屋实施强拆。王某诉请确认紧急避险决定无效,并要求在原地重建房屋。法院认为:①案涉房屋应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征收程序予以拆除。依《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申请主体应系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合格。②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情况下,对案涉房屋作出被诉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王某要求对其被拆除房屋原地重建主张,不符合该区域整体规划,判决撤销被诉紧急避险决定,同时驳回王某要求原地重建诉请。。案例索引:吉林长春中院“王某等与某区住建局行政诉讼案”,见《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典型案例发布》(201809/12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