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与患者就医疗侵权的赔偿责任自行协商并履行完毕后,有权基于医疗责任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理赔。
标签:侵权|赔偿协议|和解协议|责任保险|医疗事故
案情简介:2003年,医院因手术过失造成患者损伤,经报告卫生局,认为属医疗事故,决定赔偿患者17万余元。医院向投保医疗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依约索赔8万元时被拒绝理赔,理由是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同时医院未依合同约定封存并保留好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并未经保险公司即单
法院认为:①医疗事故鉴定仅为确定医方面赔偿。疗事故方法之一,若医疗机构认可其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无需以鉴定确定。本案医院与患者之间就存在医疗事故这一事实无争议,故不需鉴定确定。患者诊断结果系在转院后经多月治疗后才确定,在此之前要求医院就“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保留未免苛刻,亦无实现条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应理解为医院在有条件对与保险事故有关上述实物进行封存并保管前提下,出于不当目的可为之而不为系保险公司选择权,故本案保险公司选择权基础不存在。②保险合同关于医院需通过保险公司处理赔偿事宜的约定,并不能就该约定推导出被保险人违反此项约定就当然获得免赔权利,因合同对此项违约后果未有约定,法律对被保险人此种违约情形亦无强制性规定、故医院与患者达成赔偿协议有效、医院依此支付赔偿款后,基于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限及承保范围内提出理赔申请正当,应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医院8万元。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6)锡民二终字第388号“某医院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见《医院自行赔偿后可否向保险公司索赔》(虞静珠、杨琦东),载《人民司法·案例》(20072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