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诉张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2020)桂1402民初2154号民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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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2. 案由:离婚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陆某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陆某与张某经自由恋爱,双方于2002年10月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陆某的 检查结果为绿色色盲,睾九小,精液镜检未发现有精子,医学建议为采取医学 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张某的检查结果为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情况与疾病。 后双方于2002年11月1日登记结婚。张某于2005年5月11日生育一子,取名 为陆甲,后改名为陆1,现就读于某中学;于2014年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 为陆2,现就读于某小学。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20年 7月双方再次争吵之后张某离家在外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20年6月1日陆某委托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事项为陆2与 陆某之间、陆1与陆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2020年6月22日南宁市金盾司 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陆某为陆2的 生物学父亲,排除陆某为陆上的生物学父亲。
【案件焦点】
1.离婚后,张某是否应返还陆某从出生至今抚养两个非婚生子女的抚养 费;2.张某是否应向陆某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裁判要旨】
关于陆某要求返还抚养费等问题,因在婚前医学检查中,陆某与张某已明 知陆某没有生育能力,陆某白述在婚后也未进行过相关治疗,故其将婚后张某 生育的两个子女抚养至今,表明了陆某白愿承担两个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不存 在违背自身意愿进行抚养的情形。故对于陆某要求返还已支付的陆1与陆2的 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并要求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一、婚烟家庭纠纷 67
综上所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准予陆某与张某离婚;
二、未成年子女陆1、陆2由张某直接抚养至其年满18周岁且能独立生 活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海尔洗衣机和电冰箱各一台、床铺两张、衣柜一个、 彩电一台、热水器一台、三轮车一辆归陆某所有,陆某支付张某财产补偿款 2025元;
四 、驳回陆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抚养了另-方与他人生育的子女,离婚后能 否要求另一方返还抚养费,对于该问题首先要考虑其是否知晓抚养的是与自己 无血缘关系的子女。如抚养之前已知晓,说明其对于抚养之后所产生的权利义 务有清楚的了解,并且一直抚养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离婚之时,其抚养的持续 状态及行为表明了其并不存在违背自身意愿抚养的情况,故对于离婚后要求返 还之前已支出的抚养费违反诚实守信的原则,行为人应对自己当时做出的真实 意思行为负责,因之后情势变化为自身利益做出违背当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 不应给予支持。
而如何确定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抚养的是非亲生子女,其中应当知晓 则需要通过梳理案情来进行判断。比如在双方认识之前女方已有明显的怀孕特 征,或根据子女生育时间大致能推测出女方怀孕时双方并未认识,或通过生育 时间大致推测女方怀孕时双方并未共同生活等常识性推理,通过后续的亲属关 系鉴定的确无血缘关系。本案中,男方婚检时已明知自己无生育能力,在婚后 并未做过相应的治疗,并且对于女方之后生育的两个孩子一直抚养至今,该种 情况应该推定为男方明知两个孩子与自己无血缘关系而进行抚养。
如夫妻-方的确在被欺瞒的情况下将非亲生子女当作亲生子女抚养,投入
了时间、心力与金钱,当知道实情之后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能否作为赔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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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对方将抚养费全数退回?对此,笔者认为应返还受欺瞒期间支出的抚 养费。夫妻关系的存续,需要双方负有忠诚义务,其欺瞒行为使得一方在违背 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子女,其非真实意愿的行为应属无效或可撒 销,而由此带来的后果应由实施欺瞒行为的一方承担,返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也存在实践上的困难,对于抚养费构成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大部分, 教育费、医疗费有相应的发票凭证,每年支出家庭中有相应的记账等证据能进 行计算则能确定抚养费的数额。但往往当事人并不会保存相应的证据,而对于 此可参考各抚养年份当地平均生活消费水平、当地对于离婚案件抚养费的判决 水平、受欺瞒方工资水平的20%左右进行衡量,同时也要结合离婚时财产分割 的情况。另外,受欺瞒方因此受到了精神损害是否能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 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 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说明夫妻关系之间有 身份权利的保护,而欺瞒行为使当事人抚养他人的小孩侵犯了当事人作为妻子 或丈夫在婚姻中抚养孩子的身份权利,对其的侵害责任承担适用人格权编的侵 权赔偿。即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 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 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冯诗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