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Post published:2022年12月27日 Post category:法规(意见、办法) Post last modified:2022年12月27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的证明事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予出具。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经不符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有关部门要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提请修改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再出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适时分批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的事项。现明确《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见附件)。 Read more articles Previous Post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2022) 在下一篇文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防范和整治劳动争议虚假诉讼的工作指引(2023) 你可能也喜欢 阻碍律师执业权利和律师违法违规执业线索双向移送实施办法(2025) 2025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20) 2023年4月2日 对赌回购实务问答(2023) 2023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