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术诉李某柱等提供劳务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2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黄某术
被告:李某柱、吴某富、建材公司
【基本案情】
李某柱长期在甲镇运输水泥,吴某富长期在甲镇卸载水泥。2019年9月24 日,建材公司让李某柱将水泥从万州运输到甲镇,双方约定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后按78元/吨给李某柱结算,其中包含运费63元/吨,卸货费15元/吨,吴某 富知道后联系李某柱搬运水泥。凌展,李某柱将水泥运到谋道后联系吴某富, 吴某富邀请黄某术一起搬运水泥,到指定地点后,吴某富和黄某术约定由黄某 术在车上将水泥搬运到车厢门口,吴某富将车厢门口的水泥搬运到地上指定位 置,平均分配卸货费。随后,李某柱将车厢升至一定高度后到驾驶室睡觉,吴 某富和黄某术协作搬运水泥,黄某术将第12包水泥从水泥堆上扯出时,水泥包 向旁边滑落将黄某术从车上摔至地上受伤。随后,黄某术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10日,经诊断为左桡骨骨折,住院医疗费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13552.01
132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元后,黄某术实际支出2413.97元。2019年10月16日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 鉴定意见书》,载明“六、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黄某术伤后误工时间需180日, 护理时间需60日,营养时间需90日,后期治疗费用需13000元及后期住院治 疗时限需20日”,黄某术支出检查费215.80元。
另查明,黄某术受伤期间由其丈夫王某权进行护理,黄某术夫妇均从事水 泥搬运工作。
【案件焦点】
1.黄某术与李某柱、建材公司、吴某富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2.黄某术 的损失应由何人承担,黄某术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对损害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材公司销售水泥,水泥的运输和装 卸均包含在销售范围内,李某柱按建材公司的指示将水泥运输至指定地点,从 中收取运费,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建材公司按78元/ 吨的价格向李某柱支付费用,其中包括运费和卸货费。李某柱代为雇请卸货人 员并将公司支付的卸货费直接付给吴某富,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因此,建材公 司与黄某术、吴某富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卸 载水泥的工作虽由吴某富联系,但黄某术与吴某富协作劳动,平均分配收益, 双方形成合伙关系。
黄某术为建材公司提供劳务,黄某术为提供劳务方,建材公司为接受劳务 方,黄某术按接受劳务方的指示将水泥从车上卸载到指定地点,受接受劳务方 的指挥和监督,接受劳务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工作场所具有安全性。建材公司向 黄某术提供的劳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未 尽到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柱作为驾驶员 将车厢升到一定高度的行为是为了方便黄某术等卸载水泥,但其应在黄某术等 卸载水泥期间根据货物卸载情况及时调整车厢高度。而李某柱在升起车厢后便 到驾驶室睡觉,未尽到后续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车厢倾斜度较大造成黄某术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33
搬运水泥不便,该行为上的过失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担部分 责任。水泥装卸系风险性较小的工作,如果按照正规操作流程一般情况下是不 会造成人身损害的。黄某术陈述其已卸载了11包水泥,在拉扯第12包水泥时 其中一包水泥滑落将其甩出车厢导致其受伤。由此可见,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 原因系黄某术操作不规范,在卸载水泥时未注意现场环境,未注意自身安全导 致的,应承担部分责任。吴某富与黄某术系合伙关系,双方平均分配利润,从 中并未获取利益,且双方均为建材公司提供劳务,故吴某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 任。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结合各自的过错,法院酌定山建材公司承担30%的责 任,李某柱承担20%的责任,黄某术自行承担50%的责任。
综上,黄某术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2629.77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 费6000元、营养费4500元、伙食补助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13000元、鉴定 费1800元,共计48930元。由建材公司承担14679元,李某柱承担9786元, 其余部分由黄某术自行承担。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 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判决:
一、黄某术因本次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 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48930元,由建材公司赔偿黄某术14679元,李 某柱赔偿黄某术9786元,下余24465元由黄某术自行承担。上述款项在本判决 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吴某富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驳回黄某术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包含个人和个人、个人和非个人两种情形,其以 存在劳务关系为基础。提供劳务一方遭受损害时,通常就其损害的赔偿事宜在
134
中国法院2022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责任上产生争议。此类型案件高发于建筑施工等日常务工领域,和公民个人的 生命健康权密切相连,常常因此引发损害寻求权利救济。此类案件不仅关乎公 民个人权利保障,更涉及劳务用工方和提供方之间的用工风险和个人生存发展 的平衡。妥善审理此类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首先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 法律关系,再合理确定损害赔偿的边界范围,进而精准定位承担责任的适格主 体,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主要有以下难点:1.接受劳务主体认定难以把 握;2.劳务关系类型多样,认定需审慎;3.对于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归责原则 适用问题意见不-;4.受到损害一方遭受损害的审查标准难以把握。首先,在接 受劳务主体认定上,因日常经济生活生产主体多元,社会分工多层,在此种类型 案件中可能又涉及发包人、分包人、雇主等诸多主体,不同类型之间存在本质差 异。在实践过程中,当事人往往缺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的意识,发生损害多会在 认定劳务关系的建立上存在争议。其次,劳务关系类型多样复杂,发生事故后接 受劳务一方需要承担责任的认定规则存在差异。这需要准确把握不同劳务关系之 间的差异性,综合予以甄别。再次,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对于归责原则的适用存在 不同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虽然规定个人之间形成 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产生纠纷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但 是对于个人和用工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产生损害赔偿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没 有形成一致意见。最后,在受到损害一方遭受损害的审查标准上,因为劳务用工一 般比较随意,证据固定往往存在困难,一旦发生事故,过错认定存在很大难度。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兼顾当事人权益保障,还要注重协调接受劳务 一方的利益和生存发展的比例,平衡好劳务关系与侵权关系之间的协调性。审 理此类案件,要从个案审理中发挥引导接受劳务方规范用工形式,提高各方安 全保障意识,完善生命健康保障措施的作用。要把握好主体是否适格,关注用 工的类型和接受劳务的主体,进而审查提供劳务者受到损害的范围,最终再落 到责任划分上。
编写人: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滕志军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各白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7月26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