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偿

—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中国 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484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
被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 保险公司)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169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9日0时20分许,在大兴区京开西辅路团河路口,王某某驾驶京 G837×× 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北向南行驶,适有胡某某驾驶京 BN01×× 小型轿车由 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胡某某驾驶京 BNO1×× 小型轿车损坏。此事故经北京市 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在事故处理单上明确记载 为G837×× 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与小型轿车发生剐蹭。胡某某驾驶的京 BNO1×× 小 型轿车的所有人为北方公司。王某某驾驶京G837××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 联发公司,联发公司为王某某驾驶京G837××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 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122000元,保险期限自 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23日,并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 任险(以下简称商业险)5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12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 23日,三责险不计免赔条款。车牌号为京AF7×× 的挂车交强险投保截止日期为 2012年7月19日,期满后未再续保,此后处于脱保状态。事故发生后,北方公司 支付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大兴分公司救援清障队拖车费1400元,随后北方公司 将其所有的京BNO1××小型轿车送至北京北方创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进行修理, 2013年2月19日北方公司向北京北方创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29840元。
【案件焦点】
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 据加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王某某违章驾驶车辆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北方公司所有的车辆损坏,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作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无不当。王某某系联发公司 的员工,其驾驶肇事车辆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北方公司造 成的财产损失应由联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联发公司为王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太 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首先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 限额内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和商业险限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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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由联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北方公司要求太平洋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 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 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29840元、拖车费1400元,合计31240元(于本判决生 效后十日内履行)。
北京分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上诉 人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司机王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以下简称事故车 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因事故车辆的“挂车”与胡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 才导致事故的发生。而事故车辆的挂车(京AF7×× 挂)行驶证显示检验有效期至 2012年7月,而本案事故发生于2013年1月9日,明显事故车的挂车在事故发生 时是处于脱保状态的。根据相关规定,主部车和挂车须分别投保交强险,且发生交 通事故时主挂车保险应进行分摊。北方公司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北京分公司的上 诉请求。联发公司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北京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认定王某某驾驶 联发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与胡某某驾驶北方公司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联 发公司主张其挂车在北京分公司投有交强险,但经法院一再要求其出示相关保险合 同,其迟迟未能提供,经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联合信息平台查询,车牌号为京AF7× ×的挂车交强险投保截止日期为2012年7月19日,可以认定联发公司车牌号为京 AF7××的挂车并未投保交强险。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挂车无交强险及商业险,主 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对于挂车造成的事故免责。王某某系联发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肇 事车辆是在履行职务期间发生的事故,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北方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 应由联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北京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 当,本院予以纠正。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修理费 29840元、拖车费1400元,合计312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171

【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如何承担保 险赔偿责任?
就交强险而言,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 明确规定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3日发布的保监厅发[2010]11号《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 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 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 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第三条规定: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 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据此规定,主车、挂车均需在保险公司投 有交强险,无论是整车还是主车或者挂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都应在两份 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保险公司不能对理赔予以拒绝、推脱。
就商业险而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主车和挂车连 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 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据此,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 故的保险赔偿责任只需按照保险公司两份商业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予以理赔。应视 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是整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 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予以分担;如果是主车或 者挂车一方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由发生事故车辆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 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各自承担。
本案中,2012年7月19日之后,北京联发货运有限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 车未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根据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条款,挂车无交强 险及商业险,主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对于挂车造成的事故免责。
但需要注意的是,国务院于2012年12月17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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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 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 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 起施行。”根据此项规定,免除了挂车强制交强险的义务,如果挂车未投保交强险, 主车仍然需要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挂车造成交通事故应负的保险责任。但是,此项 规定的生效日期在本案事故之后,本案不能予以适用。实际生活中,自2013年3月 1日起,车主可自由选择是否给挂车上交强险。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辉刘福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