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会英诉顾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张会英
被告:顾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支公司(以下简称 大兴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28日,张会英由东向西步行至北京市丰台区榴乡路公交599路刘 家窑桥南车站处,适有顾晨阳驾驶小型轿车(号牌为京P698××) 由南向北驶来, 双方接触,造成张会英受伤,车辆损坏。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 交通支队认定,顾晨阳驾驶机动车未做到安全驾驶,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 张会英步行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故确定顾晨阳与 张会英为同等责任。2013年2月28日至2013年5月2日,张会英于北京丰台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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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道路交通纠纷
门医院住院治疗63天,主要诊断为骨盆骨折。出院医嘱:继续负重行走,练习走 路,锻炼双下肢肌肉力量;定期门诊复查,每月一次;出院后全休1个月,需陪护 一人;不适随诊。张会英在治疗过程中支付医疗费48068.87元。2013年7月30 日,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张会英骨盆骨折 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为10%。张会英支付鉴定费2250元。顾晨阳给 付张会英现金40088元。
另查,顾晨阳所驾车辆在大兴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其 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案件焦点】
侵权人为受害人垫付的费用应如何处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晨阳驾驶机动车与张会英发生交通事 故,致使张会英人身受伤。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顾晨阳与张会英为同等责 任。顾晨阳驾驶的机动车在大兴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大兴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 限额内对张会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顾晨阳承担50%赔偿责任。张会 英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于法有据,本院予 以支持。张会英已构成伤残,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营 养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中营养费数额过高,本院予以酌定。被扶养人 生活费依法计入残疾赔偿金,其中张会英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父母的费用,本 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本院根据张会英伤情予以酌定。关于误工费,本院根据 张会英伤情及收入状况予以确定。顾晨阳已给付张会英现金40088元,本院于赔偿 项目中予以扣除。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会英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 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92174.8元(顾晨阳已给付40088元)、交通费14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400元、护理费8160元、误工费4125.2元;
二 、顾晨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会英医疗费19034.4元、伙食补助费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103
1575元、营养费1575元、误工费5575元、鉴定费1125元;
三、驳回张会英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部分案件中侵权人都会为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垫付部分费 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第一,侵权人直接给付受害人现金,由受害人自行安排用 途。第二,侵权人为受害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费用,这其中 又有两种方式:其一,侵权人支付完费用后,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由侵权人保留;其 二,侵权人支付的费用为一部分,相关费用支付凭证由受害人予以保留。在单独审 理交强险时期,法院对于侵权人垫付的费用通常不予处理,告知侵权人在案件判决 后再向交强险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以侵权人为受害人支付医 疗费为例,这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典型的情况。侵权人就其支付的医疗向保险公司 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会依据保险合同扣减医保用药等费用,此时侵权人的选择就是 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案或者起诉保险公司。但是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 后,是否仍应继续这种处理方式产生了争议。根据二险合并审理的本意,法院处理 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以一次性解决纠纷为原则。所以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要尽量减 少当事人的诉累,但是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必要义务不能改变。保险公司向侵权 人赔偿,其基础应当是侵权人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但是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 人与保险公司同为被告,依法双方应是履行赔偿义务一方,侵权人不能成为主张权 利一方。故上述两种方式均存在问题。
我们建议采取折中方式,即侵权人就垫付的费用仍需通过向保险公司理赔方可 得到赔偿,但是法院可以通过案件审理以简化侵权人的理赔手续。在交通事故发生 后为受害人积极支付费用与不积极救助受害人应当存在不同,侵权人垫付的费用不 应因此遭受损失,无论是金钱的损失还是时间的损失。为了避免侵权人与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合同就赔偿项目产生纠纷,法院通过变更赔偿项目的方式予以保护。如侵 权人支付了医疗费,仍由受害人主张医疗费,侵权人支付的费用作为给付受害人的 现金在其他赔偿项目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中予以扣减,保证侵权人就此项目向 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时,双方不会产生争议。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李志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侵权人垫付费用如何处理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5日
- Post category: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