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快递加盟商经营活动中侵权法律责任分析

——易某文诉杜某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4民终44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易某文

被告(被上诉人):杜某德、平安保险公司 被告(上诉人):圆通公司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26日15时53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232省道新 科 西 路 路 口 , 杜 某 德 饮 酒 后 ( 经 检 测 : 血 液 酒 精 含 量 为 27.7mg/100ml)持C1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新科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 上述路口,绿灯向西通行时,恰遇易某文持E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232 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继续通行,两车相 撞,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易某文受伤,发生事故。经常州市公安局 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德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易某文承担 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后易某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之伤经武进





法院委托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文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评定 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自受伤之日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180日 为宜,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杜某德驾驶的汽车登记所有人为其本人,事故发生时在从事快递 业务。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 内。事故后平安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

同时,在2016年6月20日,圆通公司与杜某德签订《加盟承包协 议》一份,主要载明:双方一致同意由圆通公司授予杜某德友谊小留 区域内圆通速递的经营资格,杜某德承包并负责该区域内的日常经营 活动,圆通公司收取一定的加盟费及管理费用 …… 杜某德支付给圆通 公司加盟费15000元及押金20000元, 日常经营过程中的需缴纳的其他 管理费用按照圆通公司审核通过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 杜某德在本协 议约定的承包区域内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圆通 公司不参与杜某德的经营活动 ……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纠纷, 如使用交通工具引发的纠纷、工作人员的人身纠纷和劳动纠纷(包括 杜某德自身)、与客户之间的业务纠纷等均由杜某德自行独立负责, 必要时圆通公司给予相应的协助……本协议有限期为一年,自2016年6 月20日至2017年6月19日……

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杜某德、圆通公司、平安保 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 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70553.9元。
【案件焦点】

如何认定《加盟承包协议》的效力及确定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德与圆通公司签 订了《加盟承包协议》 ,该协议系双方的内部约定,对外并无约束 力,快递行业准入具有一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快递市场管理办 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快递业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快递业务。”第十四条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 人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 经营许可范围 ……”上述规定明确了快递行业的准入标准,现本案中杜 某德以圆通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快递业务,其未有任何经营许可,根 据双方的协议,圆通公司向杜某德收取加盟费及相应的管理费用,从 中获利,故双方的法律关系本质上系挂靠关系,系杜某德借用圆通公 司的经营资质对外从事快递业务,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 定,故对于杜某德应承担的责任,由圆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 下:





一、平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 偿易某文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 误工费、交通费等计120000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需支付 110000元;

二、杜某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易某文医疗费、营养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 378552.8元,圆通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易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圆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 诉。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一、快递经营者、快递公司之间加盟承包法律关系的认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快递业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越来越紧 密,因为快递业务的迅猛发展,各大快递公司为扩大市场,往往采用 网点加盟,甚至层层外包的方式,该方式的准入门槛较低,快递公司 为了盈利,往往疏于审查加盟商的相关资质,对下属的网点疏于管理 甚至难以管理。快递网点一般利润较低,而网点增加,势必导致快递 车辆的增加,竞争激烈,网点需要通过大量派件走量的方式赚取利 润,也导致了快递车辆交通事故率增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





理赔往往得不到解决,有些快递车系机动车,可以通过投保相应的汽 车保险来解决理赔问题,而大部分快递车属于超标电动车,严格意义 上讲车辆性能属于机动车范畴,此类车辆未有保险,交通隐患较大, 发生事故后,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加盟商的准入门槛较低,大部分 未有赔偿能力。实践中,受害人在向加盟商要求赔偿未果后,在找到 该加盟商所属的快递公司时,快递公司经常以双方系加盟承包关系并 且有书面协议,双方各自引起的纠纷由各自独立承担法律后果为由, 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赔偿,为此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进入诉讼程序, 产生诉累,因此厘清加盟商与快递公司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 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 ,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以加盟方式经营快递业务的,被加盟人 与加盟人均应当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加盟不得超越被加盟人的经 营许可范围” 。通过上述规定,结合实践,快递公司均是取得经营快递 业务许可的正规公司,经济实力较强,除少数快递公司以直营的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外,大部分快递公司均是发展下属加盟商,其中加盟商 大部分未取得邮政部门的经营许可,仅是依靠与快递公司签订加盟承 包协议,缴纳加盟费、管理费等费用后,借用快递公司的名义对外营 业,该经营行为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快递市场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系加盟商借用快递公司的资质对外经营,双方 虽签订加盟承包协议,但快递公司并无权授予加盟商快递业务经营许 可,双方实质系挂靠关系。因此加盟商在经营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受害人损失,需按照挂靠法律关系,由快递公司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二、关于快递公司加盟模式的风险思考





实践中,快递公司与加盟方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盟承包经营关 系,需要加盟方向邮政部门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 同时,快递公司在对加盟方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经营者的经济实 力、商业信誉等进行严格审查,履行审查义务,确保在发生重大损失 时加盟方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同时由加盟方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不能为了快速扩大规模而降低行业的准入门槛,让一批没有资质条件 的加盟商进入快递行业,导致行业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降低了服 务质量,引发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只有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执行,提高行业门槛,才能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风险。

编写人: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冯磊